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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释义

西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更好地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培养造就大批具有科学精神、善于思考、敢于超越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推动学校博士后研究事业蓬勃、健康地发展,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重庆市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流动站、与校外合作的工作站及其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所)两级管理。

1.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2.流动站相关院(所)分别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院(所)长担任,成员至少有3名合作导师组成(管理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二)。院(所)工作小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所)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管理工作,制定相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博士后进站的考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评审工作。院(所)应配备至少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流动站博士后进出站材料管理、博士后考核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经国家批准后设立。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点所在学院(所),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未设站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如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特别好的,也可以到相近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招收名额。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一般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课题负责人担任。合作导师应具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流动站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多招收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充实和加强研究队伍。

第八条 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1.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相关文件,各流动站及所在院(所)必须做好流动站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各方协调工作。

2.抓好博士后流动站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各设站院(所)要把流动站建设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结合起来,以流动站建设促进学科建设,积极招收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优化科学研究队伍结构。流动站所涉及一级学科中的二级学科和非设站的相近二级学科应借助博士后流动站的优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本学科发展。未设站一级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新设流动站。对重视流动站建设,支持合作导师高质量培养博士后,科研成果突出的设站院(所),学校将定期给予奖励。

3.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优化教学科研队伍。相关学院(所)应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知识面广、结构合理、技术手段先进等优势,拓宽学科研究的领域,增强学科研究的综合性、前沿性,从而整体上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层次。积极把博士后流动站打造成为发展科研、培育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平台。

4.各院(所)应配合流动站做好评估相关工作。博士后流动站一般每五年接受一次综合评估,设站3-4年的流动站接受新设站评估。各流动站及相关院(所)应高度重视,根据新的评估要求,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差距,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基础材料,做好评估准备事项,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博士期间已发表多篇A类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国家专利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获得本校博士学位者,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校内同一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经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原则上不再申请进站。

第十条 各流动站每年12月应向博管办上报次年招收计划,学校根据各流动站上报计划和进站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全面兼顾,保证重点,质量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招收数量,每位合作导师每年最多招收3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进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博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按照学校新进教师体检标准执行)。

2.将申请和博士期间具有学术代表性的科研成果呈送合作导师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招收学院(所)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是否招收的初步意见。

3.经考核的拟招人员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提交博管办。

4. 博管办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提出招录意见,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5.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后通知进站。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属于在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供单位(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后,应与校人事处、相关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

1.各流动站进站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2.经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个月内报到,办理进站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人事处博管办提出申请;接到学校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五条 在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的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2.在站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在站期限可经批准后酌情延长。

3.进站三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填写开题报告书,在本专业范围作开题报告,制定详细的研究工作计划,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博管办备案。

4.进站一年后,应填写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交由流动站工作小组对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博管办。中期考核的依据主要是签订的协议和制定的研究工作计划,考核的等级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六条 出站

(一)出站学术条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期间必须申报一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较好地履行了协议,发表或形成一定水平科研成果(项目和期刊分类参见《西南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经批准可以出站。

1.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应达到以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出站:

①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单位为西南大学,以下同);若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仅发表学术论文1篇,则需成功申请并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出版学术专著 1部(独著或第一主编,本人撰写不少于1/3内容,单位为西南大学,由著名出版社出版);

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有证书);

③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有证书),并至少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有经过省部级及其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个或获新药证书 1个;

⑤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的,科研成果(技术)转让经费累计100万元及其以上(以财务处、审计处开具的证明为准),并至少在国内外A类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⑥经过出站考核专家组认定达到相当于上述出站学术条件的其他形式成果。

2.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应达到以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出站:

①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单位为西南大学,以下同);若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仅发表学术论文1篇,则需成功申请并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出版学术专著 1部(独著或第一主编,本人撰写不少于1/3内容,单位为西南大学,由著名出版社出版);

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有证书);

③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有证书),并至少在国内外A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经过出站考核专家组认定达到相当于上述出站学术条件的其他形式成果。

3.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可自行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条件,但应高于上述标准,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后执行。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西南大学。

(三)出站考核及奖励:

1.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与合作导师密切配合,出色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上述出站学术条件,成果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50%。

合格:与合作导师密切配合,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上述出站学术条件。

不合格: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学术条件。

2.奖励:

①出站人员在站期间以西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公开发表A类及其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成功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申请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奖励津贴;

②经学校确认考核优秀者,发给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③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四)出站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前一个月向博管办提交出站书面申请和反映本人研究工作成果及论文发表情况或获奖情况的书面报告(列举清单),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流动站所在院(所)组织同行正高级专家5-7人(组长应由校外专家担任)进行出站考核。根据博士后所签订的协议书和出站条件对其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进行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将相关材料及考核结果报博管办。

3.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提交博管办。

4.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提出出站的具体意见,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

(五)学校鼓励优秀博士后留校工作或免于考核进入本校第二个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留校工作的,学校按照引进人才政策给予工作、生活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站处理:

1、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等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5、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6、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招收的国家资助、自筹经费和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待遇。超额招收的博士后相关待遇需由合作导师支付。

第十九条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招收院(所)负责其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及其他活动的安排。

2.学校每月发放2500元的生活补贴,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有关工作适当给予其劳务补贴,在站期间的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

3.安排博士后公寓住房一套,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4.配偶子女的工作和学习事宜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5.提供科研资助金:自然科学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2万元。

6.在不影响研究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可承担不超过100学时的教学工作任务,享受在岗教师同等的课时津贴。

第二十条 校外在职人员申请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上全脱产,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转的,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补贴,合作导师应适当给予劳务补贴,在站期间的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

2.提供科研资助金:自然科学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2万元。

3.安排博士后公寓住房一套,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职人员申请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在职人员一切待遇。

2.给予每月生活补贴300元,在站期间最多发放24个月,由人事处每年发放一次,进入个人工资账户。

3.提供科研资助金:自然科学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2万元。

4.本人和所在单位必须保证申请者8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此条作为中期、出站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筹资,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统筹管理,单设账户,专款专用。

1.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生活补贴和科研资助等,学校提留专项经费的5%(国拨部分按3%)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2.在考核的基础上,学校给予各流动站2000元/年的经费用于日常管理补贴,给予合作导师每招收1人2000元补贴(所招博士后出站时一次性支付);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合作导师适当工作补贴。

3.博士后招收所在院(所)负责博士后日常考勤考核,做好记录,每月底将结果报博管办。学校人事处根据考勤考核结果,按月发放生活补贴一次。

4.科研资助金的管理,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实行分批拨付,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及财务报销制度。经费报销需经合作导师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签。

5.博士后招收所在院(所)或合作导师提供给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劳务补贴和科研资助经费应在协议中明确。

6.经批准延长在站时间的,不增加科研资助经费,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7.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合作导师及院(所)负责追回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待遇。

8.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承担经费。按照优势互补、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与联合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向联合单位收取不低于2万元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四条 凡用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国家财产,遵循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人事处每年应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会同财务处做好年度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申请获准的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博士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规定使用,经费由人事处代管,报销需经人事处审核。项目完成后上报经费使用明细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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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