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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办法
释义

西南大学

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办法

西校〔200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公布)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教高[200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尤其是要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院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估中全部合格或有不合格的专业,但经过调整或整改并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组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学科支撑,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50人,最少不低于30人(特殊专业如艺体专业除外);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能配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

(六)具备开办该专业必需的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资料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二)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调查报告;

(六)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情况说明;

(七)申报新增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

(八)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

(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学院按当年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二)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评审,对设置目录外专业,还需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论证;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签定“项目协议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每个新专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学院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基础,建立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4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评估与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额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检查后的奖励;

(二)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第四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对新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和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十八条 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十九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学院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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