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区人民政府24号主席令)及国家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重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范围:地震烈度复核、设计 地动参数确定、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活断层评价、建筑物抗震性能测试与鉴定、震害预测等。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国家标准的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三个等级。其工作成果必须经国家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西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资格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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