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瓮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中小学籍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特根据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教育局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及雍阳镇城区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教育局负责;雍阳镇所属村级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城关一小负责;其他乡镇中心校、村级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乡镇中心校负责。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州统编学籍号,学生在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会考资格。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公办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六条 初中招生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或九年制学校初中部就读。有两所中学以上的乡镇仍按划片办法招生。 第七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片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片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细则第三章“转学或借读”的有关规定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九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 初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县局统编学籍号,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各乡镇统编学籍号。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即取得学籍。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学生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推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左右。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我县的高中、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县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签注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高中学生还需到州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或其他有效原因,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外,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的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且取消该校校长和涉及的教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无本县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县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县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县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县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4)父母在本县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法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5)已在县城购房并居住的。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借读生须按本县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第二十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县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高中学校应为其就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二十三条 转学办理程序:接收校的接收证→原校出具转学报告和接收证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学籍管理单位审批→原校开出转学证并附学籍档案→学生到接收校报名→接收校用转学证、学籍档案到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休学报告》,高中按州局要求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州局审批;初中和雍阳镇城区小学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就读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雍阳镇各村级小学报城关一小审批;其他乡镇所属小学报中心校审批,然后就读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州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作辍学处理并追究班主任及学校负责人责任。休学期间不得在校就读,出现此类现象追究接收班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报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初中、小学进行期末素质测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 第三十二条 高中实行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四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留级、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更不准搞假留级。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小学由乡镇统一流水号;初中由县局统一流水号;盖发证学校的印章,教育主管部门的印章盖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高中按州局要求。 第三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考考试。学生会考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州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般不予补办。确需补办的按省州的要求在《贵州日报》登记遗失,一月后拿《贵州日报》登记报纸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按省、州、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学年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个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入《瓮安县中小学学籍登记表》,于新学年开学一月前连同流失学生的《辍学报告》一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必须填入文化户口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 县教育局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