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文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OO9〕144 号) 和《文山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 2009 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 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县级义务教育学校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聘任岗位执行文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每年由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同级的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要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分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以对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在核定给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校长的绩效考核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与学校一般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 2.5:1以内。

(七)对于在行政村及以下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25%以内,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各学校根据辖区学校地域条件等因素合理划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艰苦程度,制定不同标准(乡镇所在地除外),对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八)各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10%-25%内,合理制定班主任津贴分配方案,按考核结果分配。

(九)绩效工资实施后,除原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殊教育岗位补贴、独子费、回族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未经国家批准出台实施的各种津贴补贴全部纳入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不再保留。

四、相关政策

(一)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原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统筹考虑解决。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我县机关单位同职级离休公务员规范后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按文山县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按国家规定政策(含国家项目省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四)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或工勤人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原按我县有关规定带薪离岗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财政统一发放,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省、州和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我县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21: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