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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港口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温州港口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ZGKXH)是由从事港口规划设计、建设、行业、管理、经营和涉港单位自愿组织,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温州港口行业性、学术性、行业服务性和非营利为目的法人资格团体单位。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奉献、创新、求是、协作精神,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温州市港口事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

温州港口协会章程

(经温州港口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港口协会是温州港口行业协会。

温州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译名:WZGKXH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港口规划设计、建设、行业、管理、经营和涉港单位自愿组织,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温州港口行业性、学术性、行业服务性和非营利为目的法人资格团体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奉献、创新、求是、协作精神,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温州市港口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挂靠单位温州港航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温州民政局社团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温州港航管理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示和任务。

二、开展对港口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

提供建议。

三、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港口之间横向联系和技术交流,维护港口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企业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不断提高港口经济效益。

四、开展港口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五、组织开展港口生产经营、规划建设、行业管理等信息交流和情况分析。

六、举办各种学术讨论会,专题研究会,交流与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各类科技成果的发表,开展港口科技普及工作,参加国内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以培养港口人才文化素质,提高科技工作向心力、凝聚力,发挥协会能动性,定期和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或培训班,并向各地推荐专业知识的培训人员,以提高港口行业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开展港口及其相关行业的学术、信息交流,选择一批优秀的通讯员和联络员,沟通协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协会与会员之间信息往来,并为协会组织论文,通讯稿件,作为学术讨论,经验交流及丰富会刊园地,提供信息服务的手段;

九、发展新会员,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各单位委托本会办理港航等方面的有关咨询服务项目、开展有益于社会,港口发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温州市港航水系及其相关行业的学术、科研生产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除具备前三项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初级职称以上或其他相当于该技术职称以上从事港口或相关专业。

2、长期从事港口工作以及同港口工作有密切联系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独立能力的港口行业人才和行政管理人员。

3、长期从事港口方面工作并热心为本会工作或服务的党政领导和退离休干部,经单位领导推荐协会批准均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4、团体会员除具备前一、二、三项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从事港口及相关行业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交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章程进行审核。

二、团体或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上报中国港口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和信息。

四、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及时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反映情况;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理论学术研究;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退会手续,注销会籍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特殊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它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并可视情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审定理事的增补或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推举本会名誉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各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或由挂靠单位的常务理事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开展有关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协会的日常工作与财会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以及聘用秘书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四、严格掌握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每二年向会员(代表)报告并经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及挂靠单位资助和会员单位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举办培训班、会员资料费、咨询服务费及其他)。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过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港口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年检。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专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本会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视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专职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办公室和办公用具以及财务帐目移交挂靠单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5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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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