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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威海市审计局
释义

机构概况

威海市审计局成立于1987年10月1日。根据威海市政府(威政办发〔2001〕3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使用事业编制16名(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勤人员编制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主任1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我市审计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对市属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党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全市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与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共同领导各市区、开发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权限

(一)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局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审计局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局工作,如实向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局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局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审计程序

(一)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局。

(四)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调研、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监督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管各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法制科

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草案;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相关业务文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各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各市区审计机关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直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各市区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农业与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各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各市区审计机关农业、资源环保和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各市区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

(七)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各市区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八)信息科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培训、考试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参加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九)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拟定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承担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经济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下设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经济责任审计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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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