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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威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释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防范、及时有效处置各类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Ⅱ级(重大)包括: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Ⅲ级(较大)包括: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Ⅳ级(一般)包括: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对事故区域进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与撤离、治安维护、消防救护等。

(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大宗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组织协调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和救护。

(5)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2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预防预警、信息发布、调查评估、监督检查、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3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专业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3个专业组,即安全保卫组、监测与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将有关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2.4.1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组织人员疏散与撤离;维护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应急消防救护工作。

(3)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2.4.2监测与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环保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1)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分析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初步确定辐射事故等级。

(2)负责辐射应急监测,汇总、上报、分析监测结果。

(3)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4.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卫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发放碘片。

(2)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医学观察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3)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个人剂量元件的发放、监测与控制,并提出防护指导意见。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1)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突发辐射事故发生。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的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重大污染源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公安、卫生部门。

(2)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2预警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辐射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与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相对应。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后,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认真记录事故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事故单位、起因、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等。如果有关单位及个人向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应立即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经快速核实确认后,要立即报告指挥部和省环保厅、公安厅、卫生厅,同时告知有关市、区政府(管委)和部门、单位。

4.2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4.3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或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启动相关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人员集结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应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任务,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4.5应急联动

各专业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现场应急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专家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状态,积极研究对策,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和辅助决策。

4.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7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辐射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辐射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于一周内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对辐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两周内报指挥部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要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和拨付。

6.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着力加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辐射事故的抢险和救助。

6.3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4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辐射环境应急数据库。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5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

6.6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日常维护保养由环保部门负责。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协助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9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开设应急“绿色通道”,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人员和物质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等,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3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培训应急响应程序、仪器设备的原理和使用方法、辐射事故的现场控制方法、辐射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公众与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的应急措施、指导辖区内涉源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等。

7.4监督与检查

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市、区和部门、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5责任与奖惩

(1)对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辐射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组织不力,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钍)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次。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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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