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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王应暄
释义

个人简介

王应暄教授,男,1926年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因在校表现优异而留校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研究方向和主要成果

王应暄教授毕生致力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他参与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概论》教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教材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律基础知识》。1991年,他还担任了中央电大法学概论课程主讲教师,并编写教材《法学概论》(任副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1年)。此外,他还发表了专著《评点校本唐律疏议》等。

王应暄教授对中国刑法史的研究用力颇多,获有独到的见解。他的《试论中国古代的犯罪概念》,认为我国古代对犯罪特征的认识,起源很早。他认为,《墨经》是中国古代最早对犯罪下科学定义的书,《唐律疏议》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犯罪进行了完整、全面的定义。但是由于《唐律》的表述不够系统和显豁,《唐律疏议》中的犯罪概念并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王教授认为,在世界法制史上,古代关于犯罪的定义中国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因此,他进一步推论,这表明中华法系的确曾以其富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成就,对人类的法律文化,作出过许多贡献,这种认识在当时是难能可贵。

王应暄教授的《从唐代的姚文秀杀妻案看我国古代故杀人罪的罪名定义》,从《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载有一则唐代姚文秀杀妻案的断例出发,认为《唐律疏议》中故意杀人罪定义存在立法缺陷,对后代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这是因为唐律是宋元明清各代封建立法的范本,宋元明清各代法典中关于故杀人罪的立法体例与罪刑规定,一以唐律为准。此外,由于唐律中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不够精确与严密,后代的解释遂出现众说纷纭的情况。王教授认为,这些解释既不合于我国古代刑法中从贼杀人罪到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传统,也不符合从唐律到清律中故意杀人罪的律意。这些解释比起白居易对《唐律》的解释,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倒退。

王应暄教授除了在中国刑法史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外,在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也投入精力进行研究。他的《简论〈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对《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认为该书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有两个富有价值的贡献:一是以道统法的法律理论,一是以法利民的法制主张。其中,《淮南子》以道统法的法律理论,是对儒家的民本思想,法家的法治学说,以及汉初思想家贾谊、陆贾等人总结秦亡汉兴的历史经验所提出的政治法律观点的批判性继承。这种既能融合学术流派,又能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对我国法律思想史的一个重要贡献。《淮南子》以法利民的法制主张,是对我国古代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的言论的系统化与完整化。对这一方面的法律文化进行提要钩玄的总结,根据环境保护与农业生产的辩证关系,系统阐明农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淮南子》实为首创,这一研究是对我国法律思想史的一个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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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4: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