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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投资银行外部监管机制
释义

投资银行监管体制类型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二是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三种监管体系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各国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当地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监管体制。

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这种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集中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当的严格,有着国家的权威来约束投资银行的市场行为,另外拥有一趟完整严密的专门性法律来约束投资银行的行为,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权威性和控制力。这样可以稳妥的进行市场经济下金融市场的控制,防止大范围的因为金融主体的自私的牟利行为尤其是作为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银行的经济行为而引起的经济的巨大波动。

它具体的优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以法律形式的市场经济行为的控制,对于市场上参与证券和投行业务的投资银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约束。例如,可以防止投行因为恶意炒作而引起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巨大波动,从而也可以有力的避免因为虚拟资本的过度炒作而引起实体经济的频繁波动和受损。

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市场经济虽然是最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的状态不可避免。但是作为政府,出台尽量可以维持经济稳定的政策和法规,这样有利于尽量减少市场经济因为市场失灵而带来的危害,从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者是作为市场监管最重要也是最强有力的主体,对于经济行为的监管有着独立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其他行为的干涉而影响到经济独立运行的判断,这样可以更加清楚地看清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相对的对策来稳定市场的平稳快速发展。当然,就像地球有白天也有黑夜一样,集中的监管也是有着它的“白天”和“黑夜”。

它的缺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可能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由于其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监管者虽然拥有绝对的独立权,但是由于过多的独立的也可能产生对经济不利的一方面。由于监管者过多的重视经济的稳定,所以可能会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监管者可能会出台高的利率政策来维持经济的稳定,从而削弱了市场的调节能力,是经济效率低下。

2、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由于监管者不参与市场行为,只是针对市场进行调节。所以他们对于市场信息的把握会滞后,往往会在经济形势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才采取相应的政策来挽救。

3、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种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1)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2)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

它的优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

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使制定的监管规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

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迅速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

它的缺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监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提供保障,由于中小投资者信息上的不充分,例如对于一些内幕消息以及专业知识的缺乏,这样会造成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损害。

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一些投资银行会因为更大的回报而违规经营。

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联系与区别,集中统一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的结合。结合集中和自律两种方式的优缺点来弥补各自的不足。

它的优点在于分级的管理体制,在市场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自律组织对于市场信息的快速反应采取相应的政策调整,在控制方面有法律和中央政府独立的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建立权威性。这样一来,既可以规避对了信息反应慢的问题也避免了因为缺少强制力而有损权威的问题。

但是同样又如事物的两个方面,总是会存在正面和反面。他同样也会有它的缺点,例如,如果信息的反应有问题或者级别的沟通问题出现状况,这样不仅避免不了市场失灵的问题也有可能会使得人们对于政府的权威和信心受到打击。

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体制

概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体制的国家都逐渐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渡。一国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形式取决于该国的政治与经济体制,并受制于该国投资银行及证券市场的发育成熟程度等因素。我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也是采取集中监管体制。但我国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模式应是“以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型为辅”。

原因

依据如下:

1.监管职责不清晰。从监管实践看,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计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重要原因。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实行垂直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以后,由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加上双方协调配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不愿管的现象。

2.现有监管人员与承担的繁多职责相比尚嫌不足。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配备充足的监管人员是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而衡量监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虑市场规模的大小和监管对象的多寡外,还要充分考虑监管职能的复杂程度和地域的宽广程度。

3.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一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重事后处理、轻事先预防。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虽然可以较好地体现监管权的惩罚性功能,起到威吓、震慑作用,但不能补救或补偿违法行为给市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和损失。二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如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帐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等。

4.监管方式存在不足。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仍残留着一些计划经济痕迹。一是重审批,轻监管。二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持续风险监控。三是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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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2: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