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发布; (二)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四)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五)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加评价的企业或主动申请参加评价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等内容。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结合本市实际,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评价技术规定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在评价过程中不得改动。 第十条 应当使用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布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复核要求。监察部门在收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和负责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在铜陵市环境保护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公众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监察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和公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被评价后,其环境行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定并公布新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所在地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召开企业污染控制报告会,有关企业应当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由负责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作为申请和推荐各级各类环保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基本条件。 连续两年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可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积极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黑色或红色等级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当年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当年重点监管名单,增加日常环境监察、监测频次。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黑色等级企业新扩建项目予以从严控制,停止审批与原有产品、技术和污染水平相近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为黑色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等级下降的企业在评价后一年内不得批准其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每年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作为企业参加有关资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的; (二)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借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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