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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办发〔2008〕34号),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应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缴费部分资金的筹集和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征地农民被征用土地情况统计核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等工作。县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保障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土地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且征地时(征地协议签定时)年满18周岁的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征地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现有耕地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资料为依据,以土地分类台账为基础,按实际勘测面积计算,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执行。

第八条 乡村公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不列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由乡镇和村级统筹自行解决。

第三章 参保类别和缴费办法

第九条 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8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每满2年按1年计算,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缴纳养老保障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所差年限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十条 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缴费:

1、60—67岁之间(不含67周岁),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

2、67—72岁之间(不含72周岁),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障费;

3、72—77岁之间(不含77周岁),一次性缴纳5年的养老保障费;

4、77周岁及以上,直接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按月定额补助每人80元。也可自愿按本条第3项一次性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享受保障待遇。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保。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费所需的个人缴费,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费中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划缴,不足部分从其所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划缴补足,仍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补足。政府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

第十二条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费和补偿费不足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障费用,且家庭又特别困难,对不足部分可申请实行分期协议缴纳。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镇(乡)核实确认签署意见,上报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县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分期缴费协议,分期缴费金额由其领取的养老保障待遇中全额逐月缴纳,直至缴完所欠保费金额为止。在协议缴费未完成之前,享受对象的养老保障待遇银行存折由社保经办机构代为保管和代为缴纳协议部分保费。

第四章 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障费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负担筹资总额的60%(即缴费基数的12%),政府负担筹资总额的40%(即缴费基数的8%),其中,缴费基数的8%纳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新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缴费指数为0.4。

第十五条 新征地农民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参加其他养老保障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养老保障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个人账户(按协议缴费的部分个人账户按第十三条标准补建)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缴费基数的8%纳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保障金,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根据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专户。

第十七条 为新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章 养老保障资金组成和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保障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第十九条 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新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终年;应缴费年限15年而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条 超过年龄段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按一次性补缴15年人员的标准领取。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份(实行分期协议缴费个人账户=首次实缴金额+实际代缴金额-已支付的个人账户保障金)的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三条 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障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四条 新征地农民未办理“农转非”手续前,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 新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九章 参保要求及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积极主动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在参保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工作,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参保对象需经村(居)委会初审汇总,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参保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承包资料(如土地使用证等);

2、参保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参保对象填列《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下称《申请表》)送村(居)委会审核;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征地农民由村委会统一编制《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补缴费申报花名册》报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保所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符合协议缴费的参保对象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其完善协议缴费手续;

3、完善参保缴费手续后由社保机构填发《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下称《保障手册》);

4、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待遇申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保障手册》等资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填列《桐梓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完善表内的相关手续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年龄与参保时的年龄不一致时,以公安户籍为准。

5、对77周岁以上申请享受定额补助的人员需填列《桐梓县新征地农民(77周岁以上)参保申请表》。

第三十条 新征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凡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前。

第三十二条 死亡申报和待遇领取资格年审认证

1、参保人员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10日填列《桐梓县终止(暂停)领取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申报表》,内向本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乡镇劳保所在接到申报后3日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由村(居)委会指定的死亡人员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死亡销户证明、养老保障待遇存折、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2、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应于每年7—9月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年审),由所属村(居)委会负责核实生存情况,并将核实生存情况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审核结果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是否继续发放养老保障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完全个人账户形式建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使用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汇同县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新征地农民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接收参保个人缴纳和政府负担的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划入的支付给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结算金等;财政专户储存政府负担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金。

第三十四条 每月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编制次月养老保障金款项的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在本月10日前把款项划入支出专户。

第三十五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保障待遇时由县财政兜底。

第十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县社经办机构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账户结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结余只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障金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并按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级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政府或部门出台新规定,以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外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明确保障范围的人员,一律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明确保障范围的人员,个别情况特殊不愿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须与基层政府签订协议。

第四十五条 已被征地但又不属参保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费由政府统筹。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桐梓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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