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推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卫生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资格确定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优先考虑方便农民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分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平等享有竞争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考核管理,动态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三)分类设置、按级报销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后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参合农民在遵义市内本县境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都享受本县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权利。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方式和时限。 (二)自愿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上一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⑴门诊人次、住院人次; ⑵业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⑶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 3、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考核评价: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管理、医疗、护理、价格管理、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考评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签订协议。对经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书”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提供、收费标准、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五)公布确认。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范围内能够提供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 第八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考核,采取明查、暗访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考核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考核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平均住院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住院费用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费用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医药费用标准,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落实专人,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将执行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及自费药品的使用,杜绝不必要的检查,确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物目录》的自费药物要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完善住院病历,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及时做好各种报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将各项收费标准公布于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项目、价格及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办理补偿程序等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时全额拨付;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除急诊外,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冒领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二)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三)将参合患者的门诊费用转作住院费用,更改门诊病历为住院病历。 (四)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搭配开药、串换药品等问题。 (五)违反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 (六)不按规定及时为参合患者办理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七)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 (八)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 (九)违反票据管理制度。 (十)违反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乱检查、滥用药、滥治疗、乱收费及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收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取消晋职晋升、评先选优资格,依法取消行医资格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梓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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