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发〔2007〕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 二次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缓解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桐府发〔2006〕22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报销标准给予补偿,达到封顶线15000元后,仍有大额医药费无力支付的人员,可以申请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助。 二、补偿标准 大病二次补偿实行分段计算,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补偿;自付费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40%补偿;自付费用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0%补偿;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60%补偿。住院费用累计计算,每年只集中办理一次,二次补偿封顶线为3万元。 三、资金来源 在全县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基金总额中,按8%的比例提取大病医疗补偿金。 四、基金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偿金,每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内,由县财政在新农合基金专户中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内结余部分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申请表》,交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7天后,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医办,并如实提供公示情况、已办理报销补偿住院发票的复印件、费用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审批程序 次年1月上旬,各参合农民将必备资料交所在乡镇合医办初审;中旬由乡镇合医办将初审后的资料交乡镇新农合领导小组复核;下旬由乡镇新农合领导小组将复核后的资料交县合医办组织专家组评审,并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支付方式 经批准的大病医疗补偿金,由县财政从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中据实划拨到县合医办支出账户,县合医办拨付给补偿对象。 六、监督管理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偿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的,由县合医办撤销其补偿,并追回补偿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每年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将补偿执行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本办法由县合医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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