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桐梓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0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桐梓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桐梓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 (桐梓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我县农村乡土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乡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在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资源、农业环境保护、农房建筑)、财会、经营管理、特种技艺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大从业农民,均可申请评定农民技术职称。被评定的农业技术人员,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等级为四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术职称序列为16个专业:农技、畜牧、水产、农机、林业、能源、水利、加工、农经、环保、水保、财会、多经、工艺、建筑、经营管理。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所从事专业类别。 第三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专业工作资历。参加评审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对象 1、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营销的人员和有技术专长的能手,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2、已具有原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的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其学历、资历、业务技能符合晋升条件的,均可申报上一档次农民技术职称。 3、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村青年,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户中的骨干,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 4、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组干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回乡青年或退伍军人。 5、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国家聘用制干部,在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同时,仍可自愿申报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6、国家正式职工和不在乡、村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农民技术职称;违反计划生育、受行政处分或其它处分的农民技术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评定。 7、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国家聘用制干部获得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六条 评审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员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初中以下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实践3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2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1年以上的。 (2)业务技能: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一线技术操作,能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进行分析和小结,成绩明显的;生产经营的规模、家庭经济收入高出当地农民群众一般水平的。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初中以下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实践6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4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农业生产实践1年以上;取得技术员资格3年以上。 (2)业务技能:能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制定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计划,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进行技术工作小结;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和一般的技术咨询。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技师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初中以下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实践10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9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8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实践6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农业生产实践5年;取得助理技师资格4年以上的。 (2)业务技能:能运用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能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技术较难的问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农民高级技师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有高中学历,参加300学时以上专业技术教育,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8年以上,并具有农民技师职称;农广校或其它中专以上学校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1年以上,评定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中专毕业以后,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年,并具有农民技师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农民技师职称。 (2)业务技能:了解本行业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优异;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示范、推广计划,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撰写实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5、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资格 (1)凡获得乡镇、县、市优秀乡土实用人才称号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可分别申报技术员级、助理级、中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2)被县、乡镇列为重点科技示范户、专业大户两年以上(有原始资料证明),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 (3)获县人民政府以上科技奖励、县劳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申报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4)获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省技术改进奖、省突出贡献奖,或获县、市、省级劳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申报农民技师职称。 (5)获得技师职称后,又获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丰收奖、星火奖,或获省、部以上劳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申报农民高级技师职称。 第七条 资历终算时间:为上一年12月31日。 第八条 评审方式 高级职称送省评审,中级职称由市农业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初级职称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认定。 第九条 取得资格后的待遇 取得初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纳入本县农村实用人才库,在生产信息、劳务信息、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条 证书颁发 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颁发《贵州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1、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2)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2、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桐梓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名单 主 任:管礼伦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陈能治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申 茜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海英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胡庆华 吴光旭 尤 金 亮 王 静 马相海 刘永芬 赵 立 位 李昌玉 王文杰 王 琪 令狐荣科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能治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申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胡庆华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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