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07〕105号 县属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逐步完善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预算分配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预算定额体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编制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支出的核定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及开支标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渠道,不得将自收自支人员纳入财政预算拨款经费来源开支。不得重报、漏报、虚报年度人员经费预算。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其按相关标准计算的社会保障缴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如实编制年度人员经费预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定 (一)公务费综合定额标准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部门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费实行分档预算、定额管理。定额分为三档(见附表): 第一档: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二档: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三档:每人每年1000元; 适用单位: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及垂管部门的乡镇机构。 单位人数: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缺编单位按编制人数计算。 (二)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车辆经费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及车辆其他费用。定额标准按车型划分为三档: 第一档:越野车型。包括切诺基、猎豹、现代、三菱等四轮驱动越野型汽车,每车每年定额20000元; 第二档:轿车型。包括红旗、桑塔纳、丰田、现代等轿车型汽车,每车每年定额16000元; 第三档:普通型。除前两档以外的车辆(不含摩托车),每车每年定额13000元。 计算车辆定额的各种车辆数必须是在发改部门车辆配置计划内,并按政府采购渠道及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的实有车辆数。除“四大办”外,超编车辆财政一律不预算车辆定额经费。 (三)包干交通费 对有车辆编制而实际未购买(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车辆的单位,按单位在职实有人数计算,在职人员15人以上 (含15人)的,每年按10000元交通费用实行定额包干;15人以下的,按照700元/人·年计算交通费。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 (一)会议费 会议费包括党代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会、政协常委会、年度农业农村工作会议。会议费实行经费包干,超支由单位在公务费综合定额中统筹解决,结余归部门滚存使用。包干经费定额为:人大办25万元(含人代会和常委会);县委办15万元;政府办20万元(含经济工作会及咨询委等会议经费)、政协办20万元(含政协全会、常委会、智力支边及联谊会等);农办20万元(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及表彰)。部门工作会议及其他会议 , 单位在以上公务费综合定额总额度内统筹安排,县财政不再单独预算安排专项会议费。 (二)学习培训费 专指县本级科局级以上(含科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经费。每年定额安排80万元,由县委组织部在定额范围内提出干部学习培训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资金由政府领导签批使用,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督。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四、专项经费预算 对专项经费(含专项业务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各预算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专项及项目支出预算需要,并提供论证资料,报县财政审查,统一进入项目库。专项经费预算必须单独编制申报文本资料,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并结合县级财力实际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进行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预算年度内,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必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相关要求 编制部门预算要本着“先议事后议钱”的原则进行。各预算单位首先要对年度工作制定规划,明确必须要干的工作、必须要干的建设项目,然后再对其相应安排投入,从而减少预算的盲目性,提高预算的可行性。 部门预算要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部门预算要包括一般预算、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在内的所有财政收支预算,政府将全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要求编制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部门的预算内外财力,对部门的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作为部门收入进行综合安排;安排部门支出时,首先考虑部门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不足部分考虑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按“节约、必须”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采购支出预算遵照《政府采购法》严格计划、目录管理,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出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依据年度政府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刚性。部门预算是预算单位财力来源的唯一途径。办理财政支出的前提条件是“预算”,财政部门不能拨付无预算的款项,也不得超预算拨款;单位不能办理无预算的支出,不能无计划用钱。各单位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部门预算工作安排,按时向县财政局如实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在预算执行中,严禁无预算支出,严禁超预算支出。除因上级追加专款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外,按法定程序批复部门的预算不得再行变更。 六、其他 (一)本文定额标准不适用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本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部门预算按此文件规定编制。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桐府办[2004]129号)同时废止。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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