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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热处理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天津市热处理行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 业务主管为天津市经委,是中国热协副理事长。现有团体会员298家,理事单位75家,下设通讯编辑部、行业网站、教育培训委员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及注册的天津市热诚职业培训学校和成立的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考试培训中心。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行业规划及政策等建议;

(二)组织编辑行业刊物,成为行业信息中心;

(三)开展各类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组织协调行业内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

(五)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技术交流及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接受政府或有关企业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的责任监督;

(六)协调产品价格,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内价格进行宏观调控,;

(七)举办各种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各类标准以及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贯彻实施;

(九)组织不同层次的上岗培训、专业培训,职称培训及取证。

近几年主要工作业绩:

1. 承担天津市统计局的热处理行业的统计调查;

2. 组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金属热处理工》;

3. 作为主办者参与主办两届“滨海新区国际机械工业展览”,组织会员参加“北京国际热处理展览会” 和每年全国行业会议;

4. 注册成立天津市热诚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热处理工(初、中、高级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考核取证,培训和技能鉴定包括外地人员在内的400余人;

5. 申请成立全国第一个“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考试培训中心”,已成功举办了四期考试培训班,累计培训150余人,学员来自全国各地,做到了将提高热处理行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为己任,由于严把教学关,有专业上最优秀的教师,又有学会协会秘书处人员常年专职管理,赢得了满意的认证合格率,得到学员和企业好评以及考试机构的 充分认可。

6. 坚持开办行业内部刊物《天津热处理通讯》,每年六期,免费发给会员及各级主管部门和全国兄弟单位;

7. 较早的建立“热处理行业信息网”,成为企业宣传交流的平台;

8. 配合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开展评审“热处理规范企业”的工作,参与中国热处理协会组织制定的《热处理规范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加工定做的管理办法》,《价格管理办法》等行规行约。

9. 每年举办若干次新技术、新工艺推介会和学术交流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热处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Heat Treatment Industry of Tianjin,缩写为T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天津市热处理行业企业为主体(包括:工艺装备、工艺加工、工艺材料、检测仪器、环保治理,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配套机电产品企业),以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前提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把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起来,发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职工素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政策,协调技术经济联合,在行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的经济振兴和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经委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具体地点另行证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出行业规划及政策等建议;

(二)搜集、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组织编辑行业刊物,成为行业信息中心;

(三)开展各类咨询服务;当好企业经营者的参谋,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协调行业内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

(五)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技术交流及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接受政府或有关企业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的责任监督;

(六)协调产品价格,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内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抑制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七)举办各种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建立信息网络,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八)根据本行业特点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各类标准以及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贯彻实施;)

(九)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组织不同层次的职工培训、专业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评审等工作;组织企业交流改革经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组织优化,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组织与国内外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担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维护和协调团体会员单位在生产岗位、产品质量等有争议事件中的正当合法权益;

(十三)本协会业务范围:专业规划,技术交流,协调价格,教育培训,质量监督,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对专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1人、付理事长5人、秘书长1人、罢免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付秘书长2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供的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审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付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但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热处理行业协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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