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许物权 |
释义 | 概念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我国学者也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特许物权的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土地的本身,是对土地的利用.因此其标的物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可消耗物。权利人是在保持标的物原来状态下进行使用,并不是为厂在标的物上直接取得自然状态的初级产品。而特许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对土地上附属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因此,特许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耗物,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入不是对自然资源的反复使用,而是在不改变自然资源物质属性的前提下,直接作为初级产品而取得其所有权等权利。尽管自然资源附着于土地,其权属界定一般与土 地的权届界定密切相关,但这既不会影响特许物权的存在,也不会影响其他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行使。所以,特许物权的权利标的并非表现为不动产的形态,不是直接占有和控制不动产,而是表现为实施行政特别许可的某种行为。 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行使方式表现为对土地或者建筑物等不动产长期的实际占有和利用并获得收益,并不是对不动产本身的摄取和开发。其行使的前提是对不动产行使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在此基础上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和利用。而特许物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表现为对特殊资源的检测(如探矿权)、独立利用(如养殖权和捕捞权)和摄取(如取水权、采矿权)等,其行使的对象是具体的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因此,权利人对具体的自然资源并不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因为对于他而言,谁享有自然资源的物权并不重要,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才是其目的。 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一般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法律赋予水动产物权人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依据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不动产上不允许相同类型的权利同时存在。但特许物权并不受这一规则的限制,可以同时允许相同种类的特许物权存在于同一自然资源上,如对同一水资源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取水权,对同一森林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狩猎权等。 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一般物权的取得基本上是依据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用益物权。但特许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因而特许物权一般依据特别法而设立,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 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传统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是确定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其价值目标是对不动产本身的占有和利用作出法律调整,因而具有传统的私法意义。而特许物权的权利目的不在于对不动产本身的归同和利用进行界定.而是在不动产已存在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设定特许物权,既准许使用人能够开发自然资源,获得利益,又能够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地利用,因而特许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的意义。 特许物权的性质特许物权的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纳的观点) 法律地位1、特许物权属于民事权利; 2、属于物权范畴和用益物权范畴; 3、区别于一般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 特许物权的种类1、海域使用权; 2、采矿权; 3、取水权; 4、渔业权等。 特许物权的意义1、当代社会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利用多元化的需要; 2、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发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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