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公判狱 |
释义 | 人物简介唐执玉(?—1733)字益功,江南武进人。康熙四十二年进士,授浙江德清知县。德清盛科第,多钜室,执玉执法无所挠。将编审,吏以例餽金,执玉却之,而罪其吏。召县民亲勘,有田无粮者令自首,有粮无田者除之,富无隐粮,贫无赔累。行取工部主事,考选户科给事中。五十八年,疏言:“户部钱粮款项最易作弊,当先驱除作弊之人。乃有所谓‘缺主’者,或一人占一司,或数人共一省,占为世业,句通内外书吏,舞文弄法,当严行查禁。”因劾山西司缺主沈天生包揽捐马事例,下九卿议,逮治。六十年,迁鸿胪寺卿。历奉天府府丞、大理寺少卿。 原文制府唐公执玉尝勘一杀人案,狱具矣。一夜秉烛独坐,忽微闻泣声,似渐近窗。命小婢出视,嗷然而仆。公自启帘,则一鬼浴血跪阶下,厉声叱之。稽颡曰:“杀我者某,县官乃误坐某,仇不雪,目不瞑也。”公曰:“知之矣。”鬼乃去。 翌日自提讯,众供死者衣履与所见合,信益坚,竟如鬼言,改坐某。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南山可移,此案不动。其幕友疑有他故,叩公,始具言始末,亦无如之何。 一夕,幕友见曰:“鬼从何来?”曰:“自至阶下。”“鬼从何去?”曰:“忽然越墙去。”幕友曰:“凡鬼有形而无质,去当奄然而隐,不当越墙。”因即越墙处寻视,虽甃瓦不裂,而新雨之后,数重屋上皆隐隐有泥迹,直至外垣而下。指以示公曰:“此必囚贿捷盗所为也。”公沉思恍然,仍从原谳,讳其事,亦不复深求。 译文制府唐执玉执法公正,曾经审问一个杀人案,案件已经定案了。(唐执玉)一天夜里拿着灯烛单独坐着,忽然听见轻微的哭泣声,好像渐渐临近窗户。(唐执玉)命令小女仆出去查看,(小女仆)哭喊着晕倒了。唐执玉自己打开窗帘,就是一个鬼全身是血跪在台阶下。(唐执玉)大声呵斥他,(那鬼)叩头说:“杀我的人是某个人,县官却误判另一个人坐牢,仇恨不能洗清,(我)不能瞑目呀。”唐公说:“知道这事了。”鬼于是离开。 (唐执玉)第二天自己提起(此案)审问。众人提供的死者的衣服鞋子和所看见的符合,(唐执玉)更加坚信,竟然按照鬼的话,改让那人坐牢。问官百般地申辩,(唐执玉)最终认为即使南山可以移动,但此案不能更改。他的幕友怀疑有其他的原因,询问唐公,(唐公)才陈述事情的起因结果,也没有别的办法。 一天晚上,幕友请求见(唐公),说:“鬼从哪里来?”(唐公)回答说:“自己到台阶下面。”“鬼从哪里离开?”(唐公)所:“忽然越过墙离开。”幕友所:“凡是鬼有形状却没有实质,离开应当突然隐去,不应该越过墙。”(唐公)于是马上到翻墙的地方察看,虽然砖瓦没有裂开,但刚下雨之后,几座房顶人都隐约有泥迹,直到外围墙下。(幕友)指着泥迹给唐公看说:“这一定是囚徒贿赂身手敏捷的强盗所干的。”唐公沉思一下子明白了,仍然按照原来所定的罪,隐讳这件事,也不再追究。 注释① 制府:府一级的最高审判官。 ② 狱:案件。 ③ 稽颡:稽,合,引申为叩。颡,前额。稽颡,叩头,用头碰地。 ④ 履:鞋。 ⑤ 甃瓦:砖瓦。 ⑥ 垣:围墙。 ⑦ 谳:原来所定的罪。 出处袁枚 《续子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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