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储蓄贷款协会 |
释义 | 简介储蓄信贷协会(S&L),是一种在政府支持和监管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采用互助合作制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美国共有4700家储蓄信贷协会,其中55%在联邦政府注册,45%在州政府注册。在美国是十分重要的存款性金融机构。 发展第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于1831年诞生在宾夕法尼亚州。但发展比较缓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70年代,美国住房市场需求日趋旺盛,给储蓄信贷协会的发展带来了一段黄金时期。到70年代末,美国储蓄信贷协会的总资产已突破6000亿美元,成为美国的金融巨头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房地产业客户大量违约,因而形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主要从事房地产业的S&L则普遍陷入严重困境,其中相当部分丧失了支付能力,形成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规模最大的金融危机之一。 业务举个例子简单点说就是先有一群人,比如说是10个,每人出资10万美元,一共凑齐100万美元作为股东权益,然后再吸收1900万美元的存款,然后在此基础上发放约2000万美元的贷款。这类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很简单,就是把吸收的钱贷出去,赚取简单的利差。就是如此简单的业务。 关于其经营模式评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一直为严重的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所困扰,进而陷入银行破产、金融机构倒闭的风潮之中。在处理这些倒闭的金融机构过程中,各国根据其金融机构倒闭的不同原因、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模式。主要有: A银行为主导的模式东欧转轨国家,如波兰、匈牙利、前捷克斯洛伐克都曾采取这种模式。在这些国家,银行的不良债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因素带来的,而且大部分是没有抵押物作担保的信用放款,因而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要比西方国家复杂得多。由于这些国家的银行体系仍以国有银行为主,过去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又决定了不良债权大都发生在国有银行,这就决定了转轨国家不可能简单地采取让国有银行破产的办法来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于是这些国家采取以银行为主导,通过政府注资减免企业债务或增加银行资本金的方式来处理不良债权。波兰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为处理银行不良债权,波兰在每家国有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有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为了保证银行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并对其在企业重组中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匈牙利和前捷克斯洛伐克也曾试图通过银行建立专门机构,来购买和管理有问题贷款,并转移自身的不良债权。由于这些努力未能阻止不良贷款的增加,政府被迫寻求新的办法。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银行,将2/3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账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8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获得长期资金。1992年11月,匈牙利政府与投资开发公司(HID)共同出资,将1991年12月底之前具有追索权的债权账面价值的50%,1992年1月1日到1992年9月30日之前具有追索权的债权账面价值的80%加以收购。所购买的债权中只有相当有限的一部分由HID以现金支付,其余部分用 20年期国债支付。 B 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典、挪威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曾采取这些模式。这些国家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多以政府出面或授权建立专门的清理机构,接管破产单位,重组、出售其资产负债,并为清理过程提供融资和担保。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范。如前所述,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主要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贷款协会出现大量的不良债权问题,从1980--1992年,先后有1 142家储蓄贷款协会成员倒闭。为此,国会通过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该法案决定提供500亿美元作为重组机构的损失准备基金(其中40%来自储蓄贷款行业本身,60%来自储蓄存款保险机构),并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和重组融资公司(RFC),专门负责组织融资和处理失去清偿能力的S&L。从1989-1995年,经美国国会历次批准筹集的损失准备基金达1 051亿美元,实际提供给RTC的资金为913亿美元,处理的储蓄贷款协会会员共747家,处理的资产总值达4 030亿美元。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和破产金融机构过程小,经历了两个阶段,采用了两种模式。1991~1996年为一阶段,这一期间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逐步显现化。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试图依靠银行自身的力量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由于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处理的多为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加之缺乏政府的必要支持,其处理不良债权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1996年以来,日本采用了政府和银行联合出资的方式,进入了处理不良债权的第二个阶段。1996年7月.由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资本金2 000亿日元),主要负责对已破产的7家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回收有望的债权进行处理;1996年9月,为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以外其他非银行性质的金融合作组织的不良债权,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出资,在改组原东京共同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整理回收银行(资本金1 600亿日元);1997年12月,日本政府公布“稳定金融体系的紧急对策”,决定投入30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其中10万亿为政府国债,20万亿为政府担保的借款),全面清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使整理回收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被称为是日本版的 RTC。从中可见,当金融机构的问题比较严重并出现恶化的趋势时,政府的果断干预至关重要,它可以使金融机构破产的系统性影响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具有雄厚的财力,或能在短期内筹集到足够的干预资金。 C国内、国外共同出资的模式泰国、印尼、韩国等国家都曾采取这种模式。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东南亚各国都致力于整顿金融秩序,并通过国内、国际共同出资的方式来处理破产的金融机构。1997年10月,泰国政府通过了进行全面金融改革的一揽子计划,成立泰国金融改革署来清理和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并由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坏账,另外还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供了172亿美元的援助资金,1997年12月,金融改革署宣布关闭56家金融机构,并将其他15家银行和35家金融机构列为整顿对象。印尼政府也于1997年11月关闭了16家有严重呆账的银行。12月31日,印尼政府宣布通过合并和私有化的方式将四家国有银行合并为两家,其不良资产由新成立的信贷清理公司来接收。危机期间,印尼共接受了IMF提供的239亿美元的援助资金.同时政府还鼓励外国银行向印尼具他的国有银行进行投资。韩国在宣布对5家无偿付能力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实施暂停营业措施的同时,出台一系列金融对策,如由政府财政拨款3.5亿韩元购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坏账,对不能自救的机构进行合并等。为获得IMF的援助,韩国国会还于1997午12月29日通过改革方案,决定按照国际标准来重整国内金融机构,东南亚国家的金融机构倒闭与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其采取的措施表现为急救性质,为了取得国际援助,不得不无条件地接受IMF的重组安排,如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国内经营等,这给本国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但由于IMF提出提高银行体系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系统的监管,以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等,这些对于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各个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重组公司或清理机构,这些机构有的为独立的公司,有的则是在有问题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的机构,但它们的职能大体相同,主要是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接管、资产评估、资产移交、资产保全及资产处置。具体来讲,这些机构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资产接管、评估、移交或收购。在美国,当储蓄贷款协会监管署做出关闭决定后,即由RTC接管倒闭的S&L。RTC在对S&L资产及担保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接受相应的资产,承担全部责任,并成立资产转移委员会(成员包括S&L和RTC的人员)决定资产从S&L转移到RTC的所有事宜。对于已出现或潜在的拖欠贷款问题,RTC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品,以保全资产。在日本,最初由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对162家出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其主要过程是:首先对出资机构附有不动产担保的不良债权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收购不良债权,其费用记为出资机构对共同债权公司的贷款,并担保不动产转移;最后由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出售抵押物,并归还出资机构的贷款。从1993年3月到1996年9月,其收购债权9075起,处理不良债权12.92亿日元。1996年7月,7家住宅金融专业公司宣布破产,其负债总计13.12万亿日元,其中回收无望的债权为6.4l万亿日元,由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母体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共同出资弥补;剩余的有望收回的 6.71万亿日元,由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进行收购,并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拍卖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政府和存款保险机构各负担一半。1996年9月,整理回收银行接管了原东应协和、安全信用级合、要津信作组合等已破产的金融合作组织,并收购3 900亿日元的不良债权。 (2)大量注资,扩股增资,改组机构,剥离坏账。1994午,里昂信贷银行的不良债权达 270亿美元,于是法国政府成立特别用途公司(SPBL)来实施拯救计划。首先由政府向该行注资230亿法郎,并承担430亿法郎的坏账;然后成立CDR公司,作为里昂信贷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承担该行的全部负债,并负责资产的清理和变卖。之后由里昂信贷银行向SPBL提供优惠利率(按巴黎市场利率的85%计算)贷款1 450亿法郎,SPBL将其中的1 310亿法郎转贷给CDR,以弥补其在出售、变卖资产时的损失,CDR则用资产变卖后的款项偿还SPBL的贷款,资产重组中的损失由政府提供担保。意大利在处理那不勒银行的不良资产过程中也采取了政府大量注资的措施。那不勒银行是部分为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1995年其亏损为31 550亿里拉。为拯救该银行,意大利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于1995年11月以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5个基本点的利率,从11家银行集团安排了一笔价值25 000亿里拉的临时贷款。1996年3月,意大利财政部向该行注入2万亿里拉的资本金,1997年该银行被彻底私有化。瑞典银行通过政府大量注资,分离银行不良资产,然后由政府担保发行新股,增加银行资产,或通过拍卖将“优良银行”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挪威银行通过注销普通股,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分离不良债权,并将国有股向公众出售。 (3)积极妥善处理不良资产。美国RTC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成效显著,对大批S&L的不良资产主要采取证券化、资本参与、“打包”出售和全国性贷款拍卖等方式;对于少量不良资产,则由RTC与私人机构签订协议进行处理。 ①证券化。RTC在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对单户抵押贷款、多户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商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等不同类型的良性或不良资产制定和实行了一套资产证券化计划,并以此作为出售资产的首选方法。对于评级较高的良性资产,其利率比周期政府债券利率高几十个基点,并依据不同的期限组合搭配出售。对于评级较低的不良资产,在证券发行时,由财政拨款或RTC注入相当于证券总额20%~30%的资金,作为证券偿还准备金,以弥补发行证券时可能带来的损失。RTC先后对490 亿美元不同类型的资产实行了证券化。 ②资本参与。资本参与战略的特点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主要用于处理不良资产,后来也用于处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资产。RTC在每一份资产处理合约中,以资产入股成为有限合伙人,私人机构通过竟标成为一般合伙人,负责资产的管理或销售,并以其股本承担有限责任。资产处置获得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费用后.按照约定的权益比例在RTC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③打“包”出售。RTC首先锁定一个资产“包”,用于创设和发行中期债券,同时从竞价 者中选择一个合格的资产管理商充当股东,该股东最高认购49%的股份,并为RTC(其拥有 的股份不能超过51%)管理资产。RTC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择机出售。 ④全国性贷款拍卖。拍卖由RTC在全国销售中心进行,并按照良性资产、不良资产的类别、数额、地点归类拍卖,使RTC可以一次性销售大量的类似资产。全国共进行了8次贷款拍卖,销售了账面价值为8亿美元的良性资产和账面价值为28亿美元的不良资产。 ⑤与私人机构签订协议。对于少量不良资产,RTC可与私人机构签订标准资产管理出售 协议,由其根据合约管理和处置资产。为了尽可能缩短资产处置时间,RTC为一些资产的出售提供融资便利,资产净损失由政府酌情补偿。 总之,尽管各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生成的背景不同.金融机构倒闭的原因各异,处理的具体做法随之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同之处:通常实行政府参与与市场运营相结合,并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立法先行,依法操作,即时查处违规、犯罪行为;成立专门机构重整不良债权和处理倒闭的金融机构,从而在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之间架起一道有效的桥梁;将好资产(债权)与坏资产(债权)分离经营、折价出售,以便尽快消化不良资产(债权);以及大量注资,并充分利用国家信用筹措资金,特别是国债和政府担保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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