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特制定绥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含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转学、休学、复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二、招生、入学第三条 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小学、初中招生必须完成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指标要求。中小学、职高招生必须执行招生计划,计划外招生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四条 按就近入学的原则,除县重点高中择优录取外,其它各级学校均在所属学区招生,凡户口未迁入县属本学区者,学校不能擅自招收学生。 第五条 每年开学时,初中、高中、职高要由学校统一持初中、高中报考单和教育局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小学要持学生花名册和《文化户口》到教育局中、初教股、职教股办理学籍。 三、学籍第六条 新生入学要建立学籍。学籍薄要加盖县教育局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和打印全县统一的学号。学生转学和颁发毕业证书均以学籍薄和报考单为依据。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分别存档。 第七条 学生变动情况(升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奖励、流动、处分及死亡等)要于每月5日前报教育局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本人户口和学生自然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教导处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学生档案随学生转入录取学校或有关部门。学籍卡片由学校存档。 第九条 学校要备齐下列表册:学生学籍名册、学籍薄、班级点名册、学籍变动(转学、休学、复学)证明、有关单位出示的诊断书、转学证、毕业名册、学籍卡片。 四、升级和跳级第十条 学生(毕业生除外)每学年学习结束,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或有的学科不及格经初考合格者可升级。取消留级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生除外)智力发展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经严格考核,完成了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了上一年级的学生学业水平,学校可批准其跳级,但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后才能生效。 五、转学第十二条 学生随家迁出、迁入本学区,需持户口和迁移证明提出申请,并持学籍薄和户口、迁移证报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能批准转出、转入。不属县属学校范围内的学生要转入县属学校,学校不得私自接收。须按有关规定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入县属学校读书。农村学生转入县城学校读书,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属特殊情况需转入的,有教育局直接签批的转学证,所到学区学校才能接收;无教育局签批的转学证,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教育局对转入县级学校学生有调配权,本着均衡合理原则,学校无私收权力,家长无选择学校权力。凡未经教育局审批,学校私收学生,按学生无学籍处理,升学考试时不予报名。转学生需将全部档案交给转入学校。学校在办理学生转出、转入证明时,必须同时办理转学回执,转出学生,本校必须见到转入学校签批的回执后,方可发放正式转学证明,并及时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高中和初中毕业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地不准转学。高中学生转入外地或转入本地须按省、地有关会考的规定办理转出或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学校不得借转学之机任意使学生升级和降级,更不得借转学之机招收重读生。 六、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休养治疗者,经教育局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报教育局批谁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证明要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年级和原因。休学证明不能做学历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前补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必须提出复学申请,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学校批准后,按其实际程度编班,并由学校及时到教育局办理学籍。辍学学生要求复学,必须提出复学申请,经教育局审批后,学校按实际程度编班,否则视为重读生。 第十八条 初中、高中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得休学,特殊情况需经教育局批准,高中须报省、地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学校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学生,一律不准退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学校审核,经教育局批准,可发给退学证明。 (1)学生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一年以上不能痊愈,难以坚持正常学习,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父母双亡或一人死亡,家庭困难,或有重大家庭变故,家长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安排工作或由工商、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从事个体企业者。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一个半月,学校多次教育无效,经学校报教育局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这种自动退学,不发给退学证明,由学校除名,在校内公布,书面通知家长。 七、奖励、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异或体育、文艺、科技、劳动、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予表彰或奖励,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犯《学生守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按其情况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屡教不改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除学生要报教育局备案。并且要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工作,已由学校开除或除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准再收。 第二十四条 凡给予奖励或处分的学生,其有关材料要放入学生档案。 八、毕业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教育局按毕业生实数发放。凡初中以上证书,由县教育局或省教育局统一审理核、验印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一式两份报教育局按学籍核对名单,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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