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初夜权 |
释义 | 欧洲中世纪存在的一种封建主强制与农奴的新娘同宿第一夜的特权。又称首夜权。初为群婚制度的残余,后在中世纪欧洲(如苏格兰、法、德等)一些国家公然用法律作了规定,主要为稳固封建统治。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初夜权已逐步为历史所淘汰。而中国边远少数地区存在的初夜权,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民主改革时才被真正取缔。 简介droit du seigneur(原文法语,直译成英语相当于 right of the lord) ,即老爷的权利。 顾名思义,即是贵族统治者占有下辖领民女性初夜的权力。 与初夜相关的风俗最早源自于原始人类对血的恐惧,视为不洁的回避对象,因此产生了对神献祭,对客人献身,让奴隶进行等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巩固,对血统和伦理各方面知识的提高,初夜恐惧和群交,群婚,乱伦等习俗逐渐被废弃遗忘。 比较特殊的是欧洲地区的许多国家,以类似风俗为基础,发展出了占有女性初夜权力的法律并长期保持。 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社会,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是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保存了几个世纪。 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任其“破处”。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偿费。”在德意志的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给领主的赔偿费是“能装下臀部”的大锅,以及“和臀部一样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须付给领主高级的上衣或毛毯。这种赔偿费就是所谓“结婚税”,在德意志把这种“初夜权”的赔偿金称为“孔守钱”、“新床钱”、“极印金”、“女金”、“脐代”。如果不履行以上“义务”,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得领主的许可。这实在是人类历史上十分丑恶的一页。 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颁布公告说:“在领地内的农民(佃农、农奴)结婚时,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果遭拒绝,新郎必须付钱给领主。”如果不履行义务,婚姻就得不到领主的认可,属无效婚烟。这种由领主享受初夜权的野蛮规定,自13世纪一直持续到16世纪末叶;在俄国及东欧诸国,甚至还延续到了18世纪初期。根据法国资产阶级**前夕的法律规定,法国国王有权同任何一个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 当然,国王不可能对每一个新娘都行使这项特权,所以出于某种考虑,便把这种权利售让给他统治下的某个人,这个人还可以再转让这种权利,直到让与到最后一个买主,这个买主可能是一个庄园主,他对本区域里的所有姑娘都拥有初夜权。当一个男人想结婚时,他可以为他想要娶的姑娘买下这种权利,向庄园主交一笔钱,换取“这项交易的许可证”。如果庄园主本人认识这个姑娘,并且想自己享用这种特权,那么,他便会回绝这个男人的要求。 由于文艺复兴前造纸术和印刷术尚未传播到欧洲,中世纪留下的关于初夜权的文字记录非常稀少,因此也有部分人认为初夜权并不是从中世纪开始一直在欧洲存在的。 在一本美国作家沃伦·霍利斯编撰的《欧洲中世纪史》中作者宣称:中世纪从未实行过初夜权,他认为那只是16世纪的记述者编造的故事,但他并未在书中列出任何反对的理由和证据,仅仅宣称1995年的另一位作者阿兰布罗的《领主的初夜》也认为初夜权是不存在的。 如今的初夜权据报道,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在英国威尔士地区卡马森郡马德法伊村花100万英镑购买了当地一处庄园,作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别墅。然而,按照威尔士地区一项有170多年历史的古老法令,作为“庄园主”,查尔斯将从此拥有马德法伊村里所有新娘的“初夜权”,可以在新婚之夜夺走其贞-操。除非新娘向其交纳50便士,才能逃过此劫。据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称:“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起源概义初夜权(Droit de seigneur)一词出现于中世纪的西欧,是指一地的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领主们的说法为少女第一次性交的落红是不祥之物,只有拥有权力地位的领主可以抵抗这种力量。 虽然在16世纪的文献首先记载了初夜权,但历史学家所审视的记录中却只找到很薄弱的证据。在一些封建制度中,地主要求佃农结婚须得到地主的允准,这通常需要缴付款项。一些地方的基督教会也要新婚夫妇先缴付款项才可完婚。 具体起源据报道,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在英国威尔士地区卡马森郡马德法伊村花100万英镑购买了当地一处庄园,作为他和卡米拉的度假别墅。然而,按照威尔士地区一项有170多年历史的古老法令,作为“庄园主”,查尔斯将从此拥有马德法伊村里所有新娘的“初夜权”,可以在新婚之夜夺走其贞-操。除非新娘向其交纳50便士,才能逃过此劫。据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称:“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原因初夜权很多时候亦会用来指在宗教上信众须把初夜献给教派中神圣的存在的一种权利,如古埃及有敬拜金牛的习俗,所谓的金牛是一种实际存在、较一般牛特别的牛,故当时的女性要把初夜献予新发现的金牛。又或者是在很多邪教中,教主以神的代表之名要求女信众共寝的教条之一。 梅尔·吉布森的电影《惊世未了缘》(《勇敢的心》)就反映这个事情。 《烬余录》中暗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统治时可能在中国实行过初夜权制度。“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童稚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后检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题墓碑曰 万忠。鼎革后,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鼎革后,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所载甲主为北人(可能包括北方的蒙古、色目、汉人、女真和契丹各族)。由于《烬余录》在南宋“成书”之后,一直至清光绪年间才第一次付印,期间跨越了700年历史,被认为藏于民间,但有人怀疑为伪书。在中亚地区有当时蒙古人对奴役之人行使初夜权的记载。 另外周作人在研究中著称:“浙中有闹房之俗,新婚的首两夜,夫属的亲族男子群集新房,对于新妇得尽情调笑,无所禁忌,虽云在赚新人一笑,盖系后来饰词、实为蛮风之遗留,即初夜权之-变相。(《谈龙集·< 初夜权> 序言)” 。周作人还引录了《越谚》卷上的一首元初童谣:“ 低叭低叭 (唢呐声) ,新人留歹( 歹读如da,语助词) ,安歹过夜,明朝还俉乃( “俉乃” 系“ 乃” --你们之缓读)。” 反映了元朝时蒙古人曾对剥夺过汉人初夜权之事。 非洲一些原始部落的酋长可以行使初夜权。 古代各地习俗第一种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物。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风,所谓“金牛”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等过了四个月头,就送进“金牛庙”。“金牛”初到庙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金牛”,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第二种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的方法是以僧侣、祭司执行。 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第三种是由酋长、地主、君主执行初夜权。 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古罗马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 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献给新郎。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真是淫迹斑斑,罄竹难书。 第四种是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 非洲的利比亚人,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在淡路出岛,新娘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身。同时,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 第五种是由贱民、仆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权。 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破瓜”。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贵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破瓜”。 在《黑色的性行为》一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当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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