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用书幼儿园教师用书目录》的通知 |
释义 | 川教〔2010〕45号 各市(州)教育局、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四川省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用书、幼儿园教师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我省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规定和下述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秋季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报订、征订和供应工作。 一、从2010年秋季起,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已进入新课程,应全部使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简称“课标教材”),请各地报订时务必注意。 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等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只能在本《目录》范围内报订、征订与2009年秋季使用相同版本的教学用书。对违规报订、征订的市(州)、县(市、区)和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基[2007]23号等文件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8]24号)要求,从2008年春季开始,凡整体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循环使用教科书科目为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各地循环教科书一律按实际用书量的35%报订。 四、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川教〔2009〕81号)的规定,我省调整后的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已从2009年秋季开始实施。该课程一至九年级设置了《生活·生命与安全》、七年级和八至九年级分别设置了《可爱的四川》和《家庭·社会与法制》课程,使用相应的教材,原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各科教材同时停止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报订时仍应注意。 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违规征订、使用教辅资料的检查。各地和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 六、认真做好教学用书的报订、征订和供应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免费教材报订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99号)要求,高度重视教材报订工作,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要明确专人,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安排力量,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并与当地发行单位加强沟通、衔接,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按时上报。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免费部分的教学用书和幼儿园教师用书仍实行征订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与发行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征订工作,并将非免费部分的教学用书征订情况按照省教育厅对免费教材报订统计中的要求一并汇总上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教学用书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做到准确无错,严禁擅自扩大免费教材范围“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照与我厅签订的《免费教科书采购合同》有关要求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学用书以及本文关于报订、征订、供应的相关规定,为全省中小学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教学用书,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七、本《通知》及《目录》将在四川教育网、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四川校校通资源中心公布,供社会监督。 附件: 1、四川省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用书目录(第5—28页) 2、四川省2010年秋季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用书、幼儿园 学前班教师用书(藏文版、彝文版)目录(第29—42页) 3、四川省2010年秋季幼儿园、学前班教师用书目录(第43—45页) 4、四川省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挂图、磁带、录像带等教学资源目录(第46—54页) (点击此处下载以上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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