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教育会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四川省教育会计学会于1989年10月12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挂靠四川省教育厅计划基建财务处。同时,根据川会学[1989]6号文件,被吸收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四川省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1992年5月29日报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登记号为川民政[1992]社批字第0531号,核发证号:(川)社证字第00463号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C3828439-2;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法人代表:覃楷章,秘书长:刘裔昌。注册资本:叁万元。业务范围: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 目前,协会经历了四届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单位发展到全省各级教育机构101个单位,涵盖了部属重点大学、省属重点高校、省市属高校、高职高专、独立学院,以及各地市州的普通基础教育机构。其中:高校和四川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71个;市、州教育局21个。 2010年10月27至28日,四川省教育会计学会换届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在成都市隆重召开。来自全省的各类高校、市州教育局会员单位的12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四川师范大学正校级调研员彭久麒教授任会长,四川师范大学为秘书长单位。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教育会计学会,是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和四川省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教育系统的财会单位及人员自愿组成、进行教育财会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倡导会计诚信;贯彻国家经济和教育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教育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的研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开创教育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新局面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接受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财政、会计、金融、税务等法规及制度。 (二)组织和推动会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及方法研究,探索各项教育投资活动的规律,深化教育财务改革,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报告会、讨论会、学术讲座,研究我省教育财会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推广财务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 (四)承担上级学会、上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交给的有关教育财务会计方面的任务及课题研究。 (五)举办组织各类型财会人员培训班(含继续教育培训班)、研讨班、会计咨询与服务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开展与境内外同类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其他学会之间的横向联系及友好往来。 (八)加强信息交流,定期编印会刊——《四川教育财会通讯》,不定期编辑出版论文集、工作总结等学术资料。 (九)开展专业知识等项竞赛和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省内高等学校、市州教育局的财务部门均可以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第七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本学会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单位推荐; (三)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报经全体会员代表到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推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理事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自行替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继任;原任理事是常务理事的,更换的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继任常务理事;也可暂缺或放弃,并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通过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及时更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领导学会的全面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会长单位与秘书长单位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秘书处、学术研究组、会刊通讯组、教育培训组等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或副会长兼任,报理事会通过。 鉴于我省地域广阔,经理事会批准,学会可设分片分会。分片分会分别包括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会员。分片分会可自行组织开展工作,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执行学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非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继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推荐新的接替人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更换人选可先代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责,待下次理事会上选举。 学会副秘书长的更换,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下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列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发行期刊、组织培训、提供咨询、编印资料等的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收取会费2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不重复缴纳。 根据国民经费发展和我省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会费标准,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执行和遵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任学会主要职务的工作人员可给予适当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必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活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