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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朔州市民政局
释义

简介

朔州市民政局1989年5月组建成立,正处级建制,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双拥和优抚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婚姻、殡葬、儿童收养等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服务对象面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担负着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施社会管理,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内设办公室(区划地名办公室)、社会科、优待抚恤安置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4个科(室),机关定编16人,其中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局直属事业单位9个,分别是:朔州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朔州市社会福利院、朔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朔州市救助管理站、朔州市军队离退休服务站、朔州市殡仪馆、朔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朔州市社区建设办公室和朔州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站。全市6个县(区)设有民政局,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民政助理员。

机构职能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

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全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 公 室

1.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起草拟定全市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

4.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宣传、信访、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会议组织、后勤服务、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

6.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7.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8.负责民政计划财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1.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2.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

3.承担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咨询服务工作,对选举结果进行备案;

4.参与推进村务公开;

5.承办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

社会科工作

1.及时掌握和上报灾情,拟定救灾款分配方案;

2.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3.及时合理下拨资金。

优抚安置科

1、贯彻执行国家优抚安置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市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补助和国家公务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2、指导并监督各县(区)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导军休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3、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负责全市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

4、负责全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加全市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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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