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税收征纳矛盾 |
释义 | 什么是税收征纳矛盾税收征纳矛盾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基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这一基本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类型的矛盾。 税收征纳矛盾的表现(一)偷税与反偷税的矛盾长期存在。 这是以纳税人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税收征纳矛盾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可以说,纳税人偷税与政府反偷税的矛盾长期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现实生活中,诸如“要想富,吃税务”的顺口溜成为这种矛盾的真实写照。我们看到,打偷税主意的不仅仅是哪些小本经营、不成规模的 “闪商飞户”,一些较大或者是知名企业,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他们往往也把眼睛盯在如何偷逃国家税收上,也因此近年来被税务部门查处和曝光的偷税案件才会成倍增加。2000年全国税务部门稽查共检查纳税人260万户,查出有问题的纳税人142万户,占54.7%。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430亿元,比2006年增长1%,其中立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26.2万件,移送公安机关5832件;税款超过百万元的案件5142件,查补收入 177.4亿元。多年来,税务部门为了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不断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税收的管理和监控。加强与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广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税务部门大力开展反偷税工作的时候,税收违法分子也在与税务部门进行着不间断的偷税较量,偷税手段不断翻新,而且更加狡猾、隐蔽。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变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方把另一方自觉不自觉地当成了对立面,和谐的征纳关系当然无从谈起。偷税与反偷税的矛盾使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遭受破坏,对构建和谐税收秩序形成严重威胁,对建设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极为不利的。 (二)依法治税与有法不依的矛盾时有发生。 这是以税务机关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和社会公民维权意识加强而表现出的与之不和谐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些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或者税务行政处罚有失适当合理,被提起复议或诉讼,使得纳税人对税收及税务工作产生消极评价和抵触情绪。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其中78件是2000年以后办理的。复议决定维持的约占55%,复议决定撤销或者责令省级税务机关撤销的约占45%。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发生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其中77%发生在2000年以后,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约为55∶4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是解决争议的机制,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足见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纳税一方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是被动接受的,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获得权益保障,尽管它反映了纳税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应值得肯定。但是,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税务机关不积极改进,执法随意性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使以上情况由个案变得多发,就会使税务机关普遍陷入被动,税收执法行为遭受非议和质疑,税务机关形象受损,税收难度增加,税收效率降低,征纳关系很有可能处于僵化状态,并且由于问题的存在对税收执法严肃性的消解,容易刺激或助长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不良心理,阻碍税收法治环境的改善。 (三)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矛盾逐渐显现。 这是以征纳双方各有所重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也是税务机关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无论是从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还是从纳税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来讲,都需要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在旧有的习惯思维中,税务机关首先是国家税收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对税务机关的最基本要求,而严格执法就是板起面孔,一是一,二是二,决不允许和纳税人走得过于亲近。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这样保持征纳之间的适当距离,才可以比较好的防止税务人员被拉拢腐蚀而与纳税人沆瀣一气,导致发生危害国家税收利益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受习惯思维影响,严格执法容易冲淡优质服务,优质服务又容易冲淡严格执法,尤其是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一旦优化纳税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处理不当,使社会公众把税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的性质与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完全混同,就会强化纳税人无视税法权威的肆意,反而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滋生消极的对抗心态,危及税收执法严格而有效地开展。同时,对作为政府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的职能转变造成“梗阻”,不利于高效、规范、协调、透明的税务行政体制的形成。 (四)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的矛盾还很突出。 这是以税收征收绩效评估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是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出发重新审视税收工作而存在的不相适应的地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征收成本有所上升,到 1996年约为4.73%。据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与之相比较,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统计,当年税收征收成本65 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税收成本高,税收效率低,与建设廉洁又廉价的政府这一宗旨相背离,导致纳税人有意见有怨言,不但冲击着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而且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进程受到一定制约。 (五)税与费的矛盾依然严峻。 这是以中央与地方税收利益划分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是分税制财政预算体制之下一个一直困扰税收征纳关系的难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收费项目急剧膨胀,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以费挤税,税费格局严重失调。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施“费改税”的税费改革由此成为国务院一项重点工作而铺开。国务院决定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然而,以费为形式的非税收入在当前仍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 年全国非税收入的规模为16206.71 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39373.2亿元的41.16 %。从现行地方收费主体看,涉及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质检、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甚至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有的地方和部门收费罚款缺乏基本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税与费的概念模糊不清,把缴费和纳税等同起来,抱怨税收负担过重,甚至把其他执法部门收费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罪于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形成了对立,甚至以税负繁重为由进而对国家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六)税收法律级次与税收法律效力的矛盾仍未解决。 这是以税收制度规定为主要起因的一类矛盾,在实施依法治税方略下是税收征纳矛盾的最高最抽象的表现。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级次为:宪法性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税收和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等。这在形式上具备比较严密的结构,但是在实质上与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及税收地位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我国宪法仅56条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税收的宪法性资源严重不足,不能全面反映现代税法的理念,也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宪法性保护。我国税收立法把税收基本立法列为国家立法的范围,但在现行税收法律渊源中,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极少,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以税收法规为主,这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法制不健全,影响了我国税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权威性。同时既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全面保护,也不利于征税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征税权力,造成税款征收与缴纳和社会整体发展相脱节,税收征纳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税法漏洞往往会成为税收的漏洞,应收尽收的税收组织原则就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 以上税收征纳矛盾,在逻辑关系上是从微观到宏观的种种表现,也只是现存税收征纳矛盾的几个突出方面。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税收征纳矛盾也因社会变化而演化,它是一个动态过程,须随时注意,特别是对那些萌芽状态的矛盾,更要见微知著,以便及时全面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税收征纳矛盾的产生原因辩证法强调矛盾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两个对立面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关系。税收征纳矛盾的产生,既有其内部属性的规定,又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转型时期伴生的社会问题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前提。 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中国社会转型有四大新特点:第一,中国是一个越来越流动的社会,这使得中国充满活力;第二,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多元化、分散化的社会,这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更加复杂;第三,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分化的社会,这使得中国的发展趋于多极;第四,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这使得中国更快地融入全球化浪潮。我们分析这四大新特点,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既包含了成绩,也反映了问题,流动社会的不稳定性,多元化、分散化的社会对传统文化和民族凝聚力的冲击,社会分化之下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在扩大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如何处理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袭等,这些问题渗透在经济社会、理论实践的方方面面,国家税收活动自然也深受影响。与之相对应,在社会转型时期,税收自身面临的社会结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同样存在新旧制度的矛盾,税收立法稳定性与税收政策多变的矛盾,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的矛盾,城乡二元结构、地区不均衡性与税负差异的矛盾,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关于“国民待遇”的矛盾,中央政策与地方保护主义的矛盾,国税地税分工与纳税人负担的矛盾等,它们为以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为前提,又构成社会矛盾的组成部分,而这些矛盾又直接体现在税收征纳过程之中,最后变成了税收征纳矛盾,这是一个连锁反应。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划分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内在因素。 税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关系说到底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更直观地表为税收征纳过程,亦即征纳双方主体行使征纳权利从事一系列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的法律活动。征纳行为是税法主体、征纳权利义务指向的主要对象和客体,是创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征收与缴纳相对应,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对立是一个方面,统一是另一个方面,这就为征纳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埋下了伏笔。如果单从“经济人”角度分析,对个体觉悟因素不加考虑,纳税人的目标自然在于如何使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偷逃最多的税款,把国家税收利益转化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的目标是依法征收到尽可能多的税款,或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以及税收的效率原则来看,它首先是应该以尽可能少的征管成本依法征收到尽可能多的税款。由此可见,征纳双方从成立征纳法律关系之日起,一征一纳之间潜藏了发生矛盾的可能性,而当它一旦变为现实,就会表现为偷税与反偷税、逃税与反逃税、避税与反避税等矛盾关系。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在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并考虑纳税人觉悟因素的时候,这种可能性就难以转变为现实。 (三)税收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关键因素。 体制机制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于税收征纳矛盾也是如此。举例而言,由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还不十分清晰,激励机制缺失,监管力量不够、惩戒力度不足,地方政府自寻财路的倾向日益强烈,所谓“正门不通走旁门”,税权不够就滥用收费权,预算外收入比例不断提升,税与费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外,税收信息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出于减少税收成本考虑而有目的隐瞒信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手段不够有力,难以及时有效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一些税务机关由于种种原因,税收信息披露不畅通,税收“透明度”不够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缺乏信任感。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征管机关,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各自的征管权限,形成了同一个纳税人在同一个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却要经常到两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现象。如果两个税务机构配合协作不够有效,导致一个纳税人要办两个税务登记证、报送两份纳税资料、甚至开一份发票要到两个税务机关缴纳两次税,这些现象的存在无形中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不满。 (四)缺乏坚实可靠的税企信赖环境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外部因素。 无论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还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都说明税收征纳双方缺乏信赖。一方面由于税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法知识了解不够,对税务机关的办税程序掌握不熟练,如果政务公开工作滞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造成税务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误解,税务机关又不能确保纳税人是否依法诚信纳税,征纳双方不能达成信赖,造成税企信赖的缺失,双方在心理上彼此持怀疑态度,相反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纳矛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还没有完全达到纳税人的心理预期。个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要求应予满足的理念,没有很好地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重管理、轻服务,使纳税人享受不到依法纳税后的光荣感与自豪感,不自觉地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对立情绪,不积极履行义务,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容易造成相互扯皮,导致税收征纳之间的矛盾。 (五)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是税收征纳矛盾产生的诱发因素。 博弈论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分析国家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的税收活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行为和纳税人的税收缴纳行为以及税收集权和分权、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各种博弈关系。比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利益之间存在 “非零和博弈”,双方的关系不是一方受损、一方受益,而是双方相互制约,在对待税收征纳的态度上也便有了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的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行政干预由此产生。同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央有目的地对特定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当多个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出于相关利益或共同利益一起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时,就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关于税收征纳的新矛盾。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授权严格履行自己的税收征管权力与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行为之间的“零和博弈”,各种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出现及其对经济利益的追逐,纳税人试图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愿望和冲动更为迫切,纳税人采取行贿、引诱等手段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勾结偷逃骗税,加之税收制度、体制、政策及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征纳双方产生博弈和矛盾不可避免。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