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水路运输、作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
释义 | 一、月度或月度以上的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作业合同,应当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书、月度港口作业合同变更书,并只能变更一次。 解除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作业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 二、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 1、装货完毕前,港口经营人或作业委托人征得对方同意:船舶开航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港口或运输费用,并支付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作业委托人或托运人提出解除作业和运输合同的,应支付港口经营人、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 2、装船完毕前,港口经营人或作业委托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业量。船舶开航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到达港和收货人,但只能变更一次,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对违反运输限制的货物,不办理变更。 变更运输合同后的费用,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结算,多退少补。 3、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并随附有关证件。 4、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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