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释义 | 赤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贵州省赤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赤水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制定的预案。 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联动) 4.监测、预警(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应急程序 5.3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5.4扩大应急 5.5新闻报道) 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 6.2灾害评估 6.3应急工作总结) 1.总则1.1工作原则1.1.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1. 2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1.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1.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1.5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2 适用范围本市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适用本预案。 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1.1赤水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是在赤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应对全市气象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2.1.2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部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电力公司、市海事处负责人担任。 2.1.3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配合市应急委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乡(镇、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市气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办)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市应急委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市应急委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市气象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1.6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物资计划。 市安监局、市经贸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粮食、衣物、帐篷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灾害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市城管局:组织对城市中灾害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海事处: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码头、航道和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的疏散。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市文体广电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 市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2.2 应急联动市人武部、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驻赤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信息处理3.1信息平台3.1.1以“赤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赤水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应通过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来源和处理3.2.1气象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测预报、气象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也是气象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市气象应急办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议案的建议。 3.2.3市气象应急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市气象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监测、预警4.1信息监测与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气象灾害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2预警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气象台站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市气象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4.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发布 根据气象主管部门预报的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本市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遵义市气象局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遵义市气象局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遵义市气象局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赤水市气象局报经赤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市应急委组成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重大或较大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遵义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同级气象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气象应急办立即向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事件发生 先期处置 通报相关部门 接 警 警情判断、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应急资源调配)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事态控制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 (发布应急结束命令、解除警戒、队伍撤离、 提交处置报告) 扩大应急 申请增援 5.3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扩大应急当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市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新闻报道市气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在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报道灾害性天气预报。 5.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灾害评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后,市气象局要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其它相关部门要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6.3应急工作总结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建设为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驻赤解放军、武警战士、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市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市气象应急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广电、通讯部门要负责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市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气象主管部门之间、市气象应急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赤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探测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指标体系和气象灾害专家评估系统,为气象灾害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8.附则8.1 奖励与责任追究8.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2责任追究 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赤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气象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赤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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