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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7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对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使《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制度。坚持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底,全市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对我市酒类销售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实行许可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产品的,实行备案制度。严厉查处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和未获销售许可证或未备案登记的违法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年底,全市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索证率达到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4、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我市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机构建立,人员到位。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领导,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强化督促检查;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力量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联合整治,从严查处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我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认真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经贸部门主要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等工作。酒类销售许可、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等工作(确保全市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全市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索证率达到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二)质监部门主要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等工作(确保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酒类生产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销售者依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商标侵权现象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四)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销售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得兼营有毒有害物品等工作(确保全市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要配合好专项整治行动,对干扰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六)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的超区域销售行为(确保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15日)。要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动员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为进入全面检查阶段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6日—9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各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对2008年7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酒类销售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工作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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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