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释义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建立高效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与机制,抑制辐射事故的发生,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在事故发生时根据本预案立即展开快速、高效、适当、有序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可能对职工、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将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生产、生活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3.1我市境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生产、销售、使用、处置、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失控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志愿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转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和暂存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1.3.2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与辐射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 生命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时,首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在辐射事故发生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听从指挥、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实效。 1.4.3预防为主、随时应战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制,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宣传教育、设施配备和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放射性物质泄漏使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2.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2.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因放射性污染致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产生一般群体性影响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领导机构 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为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人防办、市消防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沈阳军区、武警沈阳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3.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4)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3.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和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区、县(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为区、县(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理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市卫生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对可能受到损害人员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处理;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为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人员进行后期监测性体检;负责引发疾病控制与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评估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放射源丢失、被盗的追查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经费的准备,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应急行动经费。 (5)市人防办:组织防化救援,进行辐射侦察和污染检查,确定辐射剂量和污染程度;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组织受污染人员洗消、消除物体表面的放射沾染。 (6)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7)市安监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8)市发改委: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的救援物质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9)市交通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10)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对撤离和疏散居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条件。 (11)市建委: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1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 (14)市广电局:按照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15)武警沈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16)沈阳军区:负责协调驻沈部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医疗救援行动,支援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协调驻沈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各区、县(市)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区、县(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办事机构 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3.2.1市应急办组成 市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市环保局噪辐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3.2.2市应急办职责 (1)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通讯联系、信息交换和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7)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任务。 (8)区、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3专家咨询机构 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3.1市专家组组成 市专家组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应急办负责挑选,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聘用,任期五年。市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其主要职责为组织专家会议并形成专家意见。 3.3.2市专家组职责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4应急救援队伍 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和武警部队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辐射源的安全、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它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4 预防和预警 4.1信息监控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市环保局重点负责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I、II、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I、II、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放射源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环境信息 4.2预防工作 4.2.1辐射工作单位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检验和评估理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对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和规范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辐射事故隐患,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风险的单位,要组织配备专业抢险、处置和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随时作好承担本单位放射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处置和救援工作。 4.4.2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I、II、III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及时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按照事件的波及的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急,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7)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在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的实时监控系统,市环保局在配合省环保局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实时监控的同时,负责建立其它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系统。 (2)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系统。收集全市与辐射事故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并逐步与省及相邻市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5应急响应 5.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1.1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启动本预案,事故相关区、县(市)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 )、较大(III级)、一般辐射事故(IV级)。 (2)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国内、外辐射事故。 5.1.2常见辐射事故举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现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处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 (2)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经过盘存发现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物件丢失或被盗。 (3)通过辐射监测或有人报告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经获准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转移或非法贩卖。 (4)医院或医生报告意外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肤损伤的症状。 5.2应急响应分级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5.2.1特别重大(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II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III级)响应和一般(IV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负责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救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区、县(市)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避免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区、县(市)政府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市应急办,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属于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应急办公室。 5.3.2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省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和沟通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部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现场指挥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配合省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响应指挥。 (3)通知专家组成员马上到现场,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省专家组进行研判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等级,确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4)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根据省专家组的意见和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5.3.3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响应时,市辐射事故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区、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3)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4)通知专家组成员到现场,研判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等级,确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5)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6)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7)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5.3.2各县(区)政府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响应活动。按照省应急办和市应急办的统一部署,配合应急响应工作。在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区、县(市)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的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以直接报告省应急办公室及省政府有关部门。 (2)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应当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 (3)省环保局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局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4)市、区(县、市)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5.4.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放射源类型及数量、核素及其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它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应急监测 5.6.1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县(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过程、全范围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放射环境监理站支持监测力量和设备。 5.6.2应急监测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据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5.6.3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信息发布 5.7.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2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对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的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应急终止 5.9.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之下;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并继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的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护尽量低的水平。 5.9.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响应,由市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特别重大(I级)响应还应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9.3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应急指挥部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局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报批和实施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 (6)市公安局负责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7)市卫生局负责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到剂量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体检。 (2)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求助资金和物资。 (5)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调查评估 6.2.1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负责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及处置、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作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的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 6.2.3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由省应局指挥部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局。 6.3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应急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奖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责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指挥、辐射应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7.3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4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辐射环境应急数据库。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环保局提请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各区县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开展辐射事故救援培训,形成由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辐射环境应急网络。 7.6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7.7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体系。 7.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沈阳军区、市武警支队派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9.2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9.3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了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8.2.2本预案每两年修改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2.3随着应急救援相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报告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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