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SMCA)成立于2008年,是由深圳手机产业的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自发成立,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组织,本会为数字中国联合会理事单位。 随着3G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对未来生活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而深圳手机产业占据了中国手机产业的大半江山,并引领着中国手机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深圳市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而我会也将为政府、手机相关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以“做中国手机产业链核心服务机构”为己任,秉承“资源整合、服务为本”的办会宗旨,坚持“传递价值、成就梦想”的服务理念,发扬“沟通、凝聚、诚信、责任、价值”的协会文化,致力于手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创新,全力打造中国手机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平台。 深圳手机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及企业利益;调查研究产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 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供详实的管理和决策依据;向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各类人才教育和培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展会,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缩写为SMC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深圳从事手机和手机配套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并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推动深圳手机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深圳手机产业合作,共同参与世界手机市场的竞争,为谋求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而服务,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CBD财富大厦9楼F。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调查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搜集分析国内国外(境外)的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相应的工作;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举办或协办本行业及其相关产品国内、国际展览(销)会,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商来华展览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和相关行业重要会议。在产品出口和引进技术方面要及时通报情况,统一立场,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 四、推动手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协助政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五、协助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并协助政府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促进新产品、新材料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推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七、协助政府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行评工作,推荐国优、部优产品及相关工程或提出咨询建议。 八、为会员单位培训人才,推荐出国学习人员,组织人才交流。 九、组织编印会刊、产品目录、专业性刊物和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等。 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在竞争中产生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参与政府部门在审批与本行业有关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的初审工作,为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深圳市依法成立的从事手机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是与手机行业相关的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产品领域或本行业某一专业范围有一定实力; 四、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 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履行一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行规行约和有关制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一年内2次不参加活动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非法经营且情况严重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协会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决定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的罢免; 理事和副会长遇有下列情况应予解任: 1、本人失去会员代表资格的; 2、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失去会员资格的; 3、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 4、会员大会超过一半以上会员认为应当罢免的。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报告;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审议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要点,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制定管理制度,提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措施;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在开展本协会活动中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1-12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一、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制订 二、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协会常务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四、推荐副会长单位及会员单位 五、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六、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一、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和建议 二、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协会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四、推荐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 五、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六、副会长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二十八条负 本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一、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和建议 二、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协会理事、会员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四、推荐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 五、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六、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协会秘书长行使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审议;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秘书长繁忙或休假期间,由副秘书长代为执行上述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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