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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工业总会
释义

总会概况

深圳工业总会(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于2001年注册设立,英文名称: FEDERATION OF SHENZHEN INDUSTRIES ,缩写为:FSZI。是以服务于工业界为主的工商领域经济类社会团体。

深圳工业总会,以推动工业化进程为己任。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推进企业做品牌创名牌、创造新纪录、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推进协调工业领域企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服务范围:以深圳为主、逐步延展,从构筑深、莞、惠经济圈到促进珠三角地区协调发展,从加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到促进亚太地区包容性各国经济增长。

该会成立十年来,承办了一批主题重大、创意新颖、成效明显、影响广泛的社会活动,得到国家领导人及各级领导的表彰鼓励,得到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认同和支持,荣获多项国家和市级专业奖项,并获全国首批5A级社会组织资质。已成为全国工业界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区域性民间组织。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工业总会,简称深圳工总。英文名称:FEDERATION OF SHENZHEN INDUSTRIES,缩写为:FSZI。

第二条本会是主要面向深圳工业界的深圳市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和企业以及相关的经济研究、科研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士的联合组织。是各相关单位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同为深圳经济发展服务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程为己任,促进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为政府、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和企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南光大厦101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会展经济、市场动态、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广泛利用社会智力资源提供支持和援助;

(三)开展对我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种种新挑战的研究,及时提出行业协会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作用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应对之策;

(四)围绕推进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与行业协会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推进深圳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编辑工业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经济政策,传播经济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国内外相关产业的会议展览,推进会展经济发展;

(七)加强与国内外经济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并建立相应的提升人才素质机制;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及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可进行资源配置发展各自的事业,并对本会事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执行局审核并报经主席团会议通过;

(三)由本会执行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本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 会员的除名;

(五)本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督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届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高级副会长十三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会实行主席团制,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由本会会长、高级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十五人组成。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由会长和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二人;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分别由执行主席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为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二)监督本会财务管理;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相应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执行局,执行局领导机构为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由专职理事担任。

本会设秘书长,负责领导执行局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执行局工作,并委托常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聘任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负责人;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本会职能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产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以产业代表的身份组织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产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需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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