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挂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园林绿化、林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农林渔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 (二)将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维护,市政道路执法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 (三)取消和调整的事项。 1.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的行政审批。 2.不再直接承办园林绿化、林业、环境卫生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等级和定额标准的编制工作。 3.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一般服务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景观灯光、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下同)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整治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四)拟定城市维护费(道路部分除外)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实施景观灯光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在人行道上设置报刊亭、早餐车等非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九)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十)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教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城管局内设8个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新闻、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行政和后勤工作;组织本局和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宣传、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承担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及本系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参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综合治理处。 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指导临时搭建、临时占道摆卖管理;承担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五)园林与林业处。 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协调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及森林消防工作。 (六)景观管理处。 承担景观灯光、路灯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容貌、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承办在道路上设置报刊亭、早餐车等非交通设施的审批管理。 (七)法制处。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和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 (八)爱国卫生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协调环境卫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专职副书记或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正处级8名,副处级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与市交通运输委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 1.关于道路绿化管理。市城管局负责道路绿化的规划编制、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城管局应充分听取市交通运输委对道路绿化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及管理提出的有关道路安全方面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委在道路更新改造涉及道路绿化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市城管局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道路照明管理。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改造;市城管局参与道路照明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3.关于户外广告管理。在办理涉及道路横断面最外侧人行道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管局应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委的意见。 4. 关于道路执法。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查处擅自占道施工、占道(除人行道以外)设置各类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挖道路等损害道路的违法行为。 (二)市区事权划分。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作。日常具体执法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保留编制35名,其中支队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余15名编制划给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2.各区不再承担道路绿化、路灯维护管理事项。 (三)行政执法事项调整。 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综合执法部分事项划给相关部门,具体在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人员编制划转问题另行规定。 (四)直属单位 1. 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划给市城管局管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承担的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宣传工作职责划入市绿化管理处,相应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独立设置改为在市绿化管理处加挂牌子。原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的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改为独立设置并更名为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单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设立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统一履行公园(包括市政公园、森林公园)管理职责,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4级,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市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改为市公园管理中心直属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撤销市城管局其余17家公园管理处以及原市农林渔业局管理的市红树林海滨生态公园管理站和市羊台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的独立建制,并将市级在建和新建公园统一交由市公园管理中心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设立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主要负责卫生处理和废物处置工作,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6级,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卫生处理厂与市玉龙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 4.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划给市城管局管理。 5.将市道桥管理处成建制划给市交通运输委管理。 6.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由独立建制改为在市城管局内设处挂牌。 7. 将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整合并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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