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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上体院院字〔2007〕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院教务处是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院(系)、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承担协助管理的职责。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院按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受理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教务处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短学期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合并注册;对未注册的学生,学院可停止其教学活动;学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视作无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最长不得超过两周,逾期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因病假原因需暂缓注册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两年,优秀运动员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四年;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提前毕业,应在毕业前一学年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由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基本修业期满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修业期按《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院不再提供在校住宿条件。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分类。各专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制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四大类。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学分采用A、B、C结构:

A是指理论教学课学分:各类理论教学课和与其相关的实验课或技能授习课,原则上16学时计1学分。

B是指体育教学训练实践课学分:各类一般体育教学训练课和与其相关的理论课或技能授习课,原则上24学时计1学分;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训练课原则上45学时计1学分。

C是指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实践、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俱乐部活动(早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实践原则上16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原则上2-3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原则上2周计1学分,军训原则上1周计1学分,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原则上2-3周计1学分,俱乐部活动(早操)原则上1学期计0.5学分。

学生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是A、B、C三类学分之和,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

第十三条  选课。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选课规定修读课程,在第一至第二学年的长学期中,学生修读课程一般不少于20学分;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和安排学习进程,学生每次选课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改选,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不得改选;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修读所选课程,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修读课程及考核,按《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仍需收取部分退课费;学生选择修读的任意选修课程,不得重复必修和限制选修已修课程。

对在一学年中修读指导性计划内必修课程和限制选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达到16—19学分;或在修业期内累积需重新学习学分达到25—29学分(含25学分)的学生,不允许进行新课程的选读。该学生必须对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或重新学习(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重新学习的形式为跟班学习,原则上不另行开班。一学年后当不及格课程学分累积小于8学分时,方可进行新课程的选读。若第二次出现上述两种现象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免听。学生对应修课程或重新学习课程已有一定基础,并能达到该课程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免听;申请免听者必须提交已经自学的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和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其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该课程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经任课教师认可和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予免听。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需按时参加选课,并及时缴纳该门课程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考试考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分  数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60

十级制 A A- B+ B B- C+ C C- D F

绩  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0

考查考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分  数 85
~100 75
~84 62
~76 60
~61 <60

五级制 A B C D F

绩  点 4.0 3.0 2.0 1.0 0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一般不采用在期末集中考核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或因病、因事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急诊病患或遇突发事件等正当事由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允许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按60分记载;补考不合格或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在修业年限内每学期只能参加一次重新学习及考试,且每学期重新学习总学分数不能超过16学分,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取得的最高分记载;重新学习应按《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重新学习费,以补偿因重新学习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且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课程的同时,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另一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另一专业规定课程的考核,可获得相应证书;若未完成另一专业的学习,已通过考核的课程一般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或继续学习有较大困难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学生,不得再行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未参加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属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中,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其它学分,作为任意选修课记载。

第二十九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由专科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其它特殊原因,并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休学时间计算在最长修学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生休学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一般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复学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凡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年内修读学分未能达到指导性计划内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应得学分数二分之一的。

(三)在修业期限内累计需重新学习学分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的。

(四)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七)未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或累计缺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

(八)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视不同情况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一般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路费自理。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期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上海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在基本修业期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获结业证书的学生,经重新学习或补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或授予时间填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数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等次、程序和权限,按《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体院院字[2005]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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