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前身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2月,最初有会员单位27家学校,第一届理事长是邬学文(原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副理事长是吴启迪(时任同济大学校长助理)和沈振华。2006年3月,委员会改为现名。
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7月30日通过了上海市民政局的注册登记,负责人为任友群。
本学会是在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指导和支持下,为推动和促进上海高校开展信息化建设而成立的学术性组织。学会的宗旨就是充分发挥上海高校在信息化建设上的优势,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各高校乃至其它各级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高等学校,均可成为本学会成员单位。
(二○一〇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发挥上海高校在信息化建设上的优势,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各高校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推动上海地区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研究和发展,促进上海市的教育信息化建设。
2、组织上海高校开展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广高校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3、举办各种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各级各类信息管理、应用和信息专业人员的素质。
4、承接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与高校信息化有关的课题研究和开发任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任委员会,常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推举,并在全体代表大会上通过;常任委员会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并经常任委员会议通过报学会备案。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学会常任委员会指定一名副 主任委员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附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
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学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学会批准,加入学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主任委员会议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正、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学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