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细则。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入 学第四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确定所辖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并出具《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编 班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编班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3号)执行,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编班。同一年级的每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 学 籍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以下简称《新生名册》); (二)《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名册》); (三)《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变动名册》); (四)《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小学阶段)》和《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初中阶段)》(以下简称《学生学籍表》); (五)《汕头市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以下简称《毕(结、肄)业生名册》); (六)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学籍档案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表》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临时学籍号。为解决编定临时学籍号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除了编定学籍号外,再编定区域内学生的学籍顺序号。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在《学生学籍表》中填写注销时间和原因: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 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 休学 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提供一式四份的《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申请表》),供学生家长填写有关内容后,由转出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学生家长所持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符合转入条件的,则为该生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该生的 《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五)《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完成转学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各执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 跨地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开具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联系函》);属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按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转学的规定,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向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函》)和《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转入学校。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二)从我市转出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家长凭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四)转入学校应根据转入学生原学籍资料,对转入学生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注册时间相同。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不得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本细则的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以下简称《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开具的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证明》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时间不到一个学期的,复学时仍回原班就读。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三条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以上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填写学校提供的《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的有关内容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第七章 考 勤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确因无法及时请假者,应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班配备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若发现旷课者,任课老师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 评 价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学业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学科学业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学业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评价手册》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 奖励 处分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五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表》。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第四十八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学籍表》填写毕业鉴定,并将《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修业期满,其学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 监 督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公办学校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复读生; (五)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 (六)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的; (七)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汕头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市直接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条文中所称的“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表、册由市教育局制订基本样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市教育局制定的《汕头市普通初中学籍管理办法》和《汕头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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