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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以工代赈规划,编报与下达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等。

第三条 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贫困人口集中的黄土丘陵沟壑区、秦巴山区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以规划为基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第八条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项目备案表等。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扶贫开发任务和以工代赈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要求和全省以工代赈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原则上来源于规划项目库,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下达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考虑各市县发展状况、贫困程度、上年计划执行和当年建议计划项目情况,编制下达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级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县。

第十三条 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安排。

第十四条省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80—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技术较复杂的水利、公路、桥涵项目,其可研报告的编制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数量和支付劳务报酬的数额。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再逐级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工程设计、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维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后,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具体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好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公开、足额、及时拔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网上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以工代赈工作检查制度。实行建设单位自查、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全面检查、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至两次,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和稽察等部门开展对以工代赈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以工代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下达、计划执行、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项目验收、工程效益、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所在市、县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凡拖欠、截留、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予以通报批评,并商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商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行以工代赈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应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体公布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以工代赈实行季度进度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

第三十六条季度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劳务报酬支付、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三十七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效益、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各市应分别于季末和年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当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项目计划申报、资金拨付和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以工代赈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和取得的扶贫效果。

第四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约束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在项目审报、资金安排等方面,要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鼓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本细则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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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