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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释义

基本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再创山东农业发展新优势,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以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引导内部规范管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对深化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增强农业整体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社个体发展规模不大,内部规范管理水平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辐射带动和服务社员能力不强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着力在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上下功夫,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为方向,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注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狠抓关键措施,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其带动和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不搞统一模式,鼓励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尊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提升发展质量和档次。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5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创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000家,带动发展一批依法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品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强的合作社,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显著提高,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工作重点。“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作社。围绕实施全省十大农业产业振兴规划,结合农业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大力发展蔬菜、渔业、畜牧业、果业、苗木花卉等合作社,促进我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水利、林业、金融、科研等部门结合,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

2.突出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社。围绕实施国家和省粮食产能提升计划,整合政府、农民及社会投入粮食生产的生产要素,发展一批较大规模的粮食合作社。粮食主产区的每个市发展2-3个覆盖县域范围的粮食合作社和一批乡镇粮食合作社。指导粮食合作社组织、管理、使用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等粮食生产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良种推广、植物保护、产品仓储和加工转化等服务水平,多种形式增强粮食生产和转化能力。

3.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大力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和农产品加工、运销、仓储、质检以及教育培训、技术信息等服务型合作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围绕农村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家庭手工业、公用设施建设、物业管理、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交通运输、沼气建设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发展各种新型合作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4.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为城乡市场提供消费者信赖的农产品。扶持合作社不断提高加工档次,多品种、多形式、高质量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适应国内大中城市和国外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合作社不断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采取动员农民出资、争取政府扶持、适当负债等形式独立兴办加工企业。引导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设备和营销渠道等优势,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能力。

5.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通过合作社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抓好3000家不同产业和领域的省级示范社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示范社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化经营领域,提高社会化服务功能,创立产品和服务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以示范社为载体,加强合作社与涉农项目的对接,提高对合作社的综合支持力度

(二)加强规范化指导。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登记辅导、民主管理、财会制度及利益分配入手,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规范化指导,保障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引导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围绕以法规政策、农经统计、网点监测、工作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指导和以市场需求、电子商务、技术咨询、经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发布工作,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

(四)推进农超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稳定市场价格、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通过组织超市企业到合作社生产基地实地考察,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展示展销会,为双方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对接双方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提高农超对接的信息化水平。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快速检测、储藏加工、保险服务、物流配送能力建设。

(五)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把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重点培训和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加强合作社辅导队伍建设,搞好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培训。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管好、用好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会同涉农部门共同搞好对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研究设立适合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的需求。对于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探索适应合作社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合作社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合作社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四)支持科技兴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兴社。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通过资金和技术合作,与合作社联合建立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种畜生产服务中心、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治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加快合作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强化登记服务。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积极探索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允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其业务范围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成员较多的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物价、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开展合作社综合试点和课题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使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经营组织、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合作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新型基层组织。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环保、税务、工商、林业、旅游、金融、畜牧兽医、农机以及供销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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