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国税系统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各市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之前,利用“国税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和“国税专用发票传输系统监控台”,打印“接收和发送情况统计表”,并存档保管。 第五章 四类发票数据传输 第二十三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四类发票电子信息汇总,于每月16日前转交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B版)》分类汇总四类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除外)电子信息,核查无误后填写《数据上传确认单》,于18日前将四类发票汇总数据和确认单转交市局信息中心。 计划征收(统计)部门从国库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核对无误后,录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税务机关版)》,使用四张票检查及汇总软件检查核对无误后汇总,填制《数据上传确认单》,于18日前将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汇总数据和确认单转交市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当期汇总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四类发票专用FTP服务器(IP地址:76.16.16.20)相应目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四类发票数据的市局,由市局信息中心直接从申报数据库或CTAIS数据库中生成汇总的XML文件,经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上传(上传时间及方式同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业务部门负责对下级各类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考核,信息中心负责对下级各类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传输的完整性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数据传输考核办法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传输相关数据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采集数据,造成数据项错误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三)信息中心随时监控机器设备和相关软件的运行情况,因人为因素造成数据漏传、迟传、误传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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