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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立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施教区、跨乡镇、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细则》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并报瑞安市教育局。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户籍证件(含外来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和父母房产权(生源不足的学校产权证不作要求)、《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七条 初中学生入学要提交《登记卡》,市教育局对《登记卡》、新生名册审核后,编给新生副号,建立初中学籍。每年度各校都要上报书面和电子新生名册。

学生装学籍管理采用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

副号一经编定,则固定不变,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学生改换姓名的须持学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方可办理。

第八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户口所在地免试相对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含市区的街道办事处)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辍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免缓入学批准手续要从免缓期开始时报学校登记备案作期满入学时的依据。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有条件的学校提倡开展小班化教学,生源充足的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市经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住院单、医疗发票及建议休学证明。小学报教育省学区审批,初中、市直属小学由学校办理休学审查手续,统一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证书。否则一律按不办理手续私自休学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假借休学摘变相留级或未办理手续私自休学,否则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并一律按重读生处理,不享受重点中学招生定向名额。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并办理复学手续。初中报市教育局登记新编复学副号。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从严控制,须经瑞安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转学时须持双学校盖章的转学证书和《义务教育登记卡》,由转入学校集中统一上报,直属小学、初中到市教育局义务科登记,小学到教育学区登记,并在一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学区(市直属由教育局)就近协调统筹安排学学生。凡要求转学学生未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转入学校要安排相同年级就学;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校不得随意给予注册插班。对转学生不准考试转入,不准试读。

第二十一条 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书。

名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丧失监护能力,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并有固定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借读学生,借读学校必须报送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备案。凡在借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再转学,除回原籍或全家迁居等特殊原因外。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在借学校享有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六条 凡属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二十五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具体要求按照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制度》({瑞教}200219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考语文、数学,初中考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包括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三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五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八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智力审查,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学生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允许随班就读,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学校审核,在学年度末或下学年度开学一周前统一报教育学区批准予以留级,并报市教育局义教科备案;直属小学、初中由学校统一审核报教育局批准,予以留级,并新编留级副号。初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至小学就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每年级段控制在0.5%以内,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一名学生在整个学习阶段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和“登记卡”上注明“毕业”。

第四十二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习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和《登记卡》上注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和《登记卡》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 小学毕业生毕业证书由所在学校颁发 ,初中毕业生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学校统一送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审核鉴印,学校负责颁发。

第四十五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能、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或劝退。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学区(直属向教育局)申诉,由教育学区(或教育局)裁定。

第四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五十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换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或转入)、留级、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教育学区、市教育局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或教育学区)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统一建立全乡镇电子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各教育学区负责协调统计汇总。各学校要认真填写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登记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健康检查表、等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9务)处永久保存。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学、借读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的复函(回执),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的档案邮寄或经密封由学生家长转交接受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籍档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证明,乱涂改学籍的对直接责任人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因工作不力,造成“四率”(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完成率)不达标和留级率高而影响九年义务教育保留率,将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瑞安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瑞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瑞安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是瑞安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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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