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清通商航海条约 |
释义 | 简介《日清通商航海条约》,日本称为《日清通商航海条约》(にっしんつうしょうこうかいじょうやく),共计29条。是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与日本签定的一项贸易条约,较《日清友好条约》给予了日本诸多特权。 签定与废止1896年7月21日,日本与清政府在北京签定该条约。日本方面代表为林董,清朝方面代表为张荫桓。 1896年10月20日,日本政府与清政府交换条约批准书。 1896年10月28日,《日清通商航海条约》正式生效。 1903年10月8日,日本与清政府签定《日清追加通商航海条约》,承认日本更多特权。 1926年10月,北洋政府向日本提出条约改订,日方未予答复。 1928年7月19日,蒋介石南京政府宣布废除《日清通商航海条约》及《日清追加通商航海条约》,日方反对 1930年5月16日,日本与南京政府签定《日中关税协定》,恢复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1940年11月30日,日本与汪精卫政府签定《日中基本条约》,废止了《日清通商航海条约》及附属条约。 内容该条约共29条。主要内容有两项,即承认日本与西方列强一样的贸易待遇及给予日本领事裁判权。条约有效期10年,半年未提出改订则自动延长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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