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本近代刑法 |
释义 | 明治维新后至二十世纪初日本资产阶级地主集团刑法。主要法律渊源是一些刑事法典和单行刑事法规。 明治政权建立后,最突出发展的法律部门是刑法。为了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也为了对付反对资产阶级改革的武士反对派,先后进行一系列的刑事立法。 1868~1874年这短短的七年中,明治政府颁布了三部刑法,即暂行刑律(1868年)、新律纲领(1871年)、改定律例(1874年),但这三部刑法都缺少资产阶级的影响。 第一部资产阶级类型的刑法典是1880年颁布的。这部刑法典由赴日本进行法典编纂指导工作的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主持起草,18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日本称之为“旧刑法”。该法有四编,共四百三十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侵犯公益的重罪、轻罪,第三编侵犯身体财产的重罪、轻罪,第四编违警罪;总则中规定了假释、时效、紧急避难、自首减刑、再犯加重、数罪俱发的吸收原则、未遂减轻等;为了维护天皇专制制度,犯罪编中首次出现了侵犯皇室罪;为惩治自由民权运动,还规定了凶徒聚众罪、抗拒官吏罪和侮辱官吏罪等;重罪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无期和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九种,轻罪的主刑为重禁锢、轻禁锢、罚金三种,违警罪的主刑为拘留、科料(罚款)两种,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停止公权、削除、监视、罚金、没收六种。贯穿法典的中心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这在日本还是第一次。 法典是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基础,折衷了法国大革命后的启蒙的功利主义和德国严格的绝对报应刑论而制定的,并不完全适合具有长期封建统治又经过明治维新这样激烈动荡的日本国情,因而受到日本社会舆论的强烈责难,不久就进行了修改。1900年,为镇压工农运动,针对政治结社颁布了治安警察法,以刑罚手段将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行为完全置于警察的严密控制之下。1907年,在修改1882年旧刑法典的基础上,颁布了新刑法典,该法典两篇共二百六十四条,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刑事责任年龄、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量刑幅度、犯罪种类及具体罪名等方面,比旧刑法规定得全面而具体,极力维护天皇和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私有财产,残酷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与此同时,还颁布了《警察犯处罚金》,以代替旧刑法中的违警罪,公布了《陆军刑法》和《海军刑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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