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格体主体公民 |
释义 | 图书信息书名:人格体主体公民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2月1日) 外文书名: person,subjekt,burger:zur legitimation von strafe 丛书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平装: 12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300147574 条形码: 9787300147574 商品尺寸: 23.2 x 15.4 x 1.4 cm 商品重量: 259 g 品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作者简介作者:(德国)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Pawlik)译者:谭淦注释解说词:冯军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niversitat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Jakobs)教授的弟子。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除本书外,代表性著作有:《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恐怖分子及其权利》。谭淦,1977年生,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德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德国累根斯堡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0年)、法学硕士(2003)。2(303-2005年就职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政策研究室。2005年9月起攻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师从冯军教授,2011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1月获国家全额奖学金,在德国累根斯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独译《刑事责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在国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审校:冯军,1963年生,湖北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录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 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 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 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 译名对照表 文献目录 译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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