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阳光工程”建设为载体,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工作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加快建设实力清镇、竞争力清镇、和谐清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促进其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和自我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 实行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能够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共资源领域的开发与经营,为各种经济成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规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达到精简和统一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节约行政成本,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条件和机会,起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 (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能够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以“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思路,充分体现“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有效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高效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为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 2.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3.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4、统分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场所统一规范交易行为与行业分类管理的有效结合,形成统分结合的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管办分离原则。分离交易监督管理职能与交易服务职能,使公共资源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交易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配置范围和方式 (一)配置范围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项目以及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7、城市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项目,包括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此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腐败问题的公共资源项目,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二)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中标后的项目变更,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以虚假招标方式配置资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指定有关科(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构建平台,统一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配套、衔接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凡属于清镇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采矿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置,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取费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现场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尽快完善功能,发挥效益,确保项目进中心交易。 (三)明确重点,先易后难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运作与监督的关系,注重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督促其依法运作、诚实守信。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总结经验,加大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善于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报道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各单位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环境。 五、加强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我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一)明确监督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 (二)完善监督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完善相关制度,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实行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与分析。有关部门要完善再监督制度,对政府及相关主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 (三)健全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要重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依法承接政府所转移的职能,规范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招投票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进行电子监督和管理,实现“阳光操作”。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行业、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交易活动,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本行业交易秩序混乱的; 2、违反规定越权插手交易,干扰正常的交易工作的; 3、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交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清镇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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