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远市水务局 |
释义 |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风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市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和指导市、县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供水、污水处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供水、污水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管河道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排灌、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管理和机关后勤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项目的立项报批;管理及推广科技成果;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水利水电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按权限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市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三)建设与管理科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市管河道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农村水利与水保科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建设、农村节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水电建设管理科 指导水电工程和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负责水电工程及其配套电网和机电排灌工程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小水电站工程、小水电输变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审批工作。 (六)供水管理科 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市区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建设中供水管网管线的改、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和建设单位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方案;会同有关科室管理供水建设资金,审核使用计划。 (七)水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市管河道的纳污能力;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起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 (八)排水管理科 负责排水行业管理和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本市排水规划、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设施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核和排水管网接驳、迁改、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应急管理和指导已建排水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市“三防”办主任、1名兼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一)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后,所需编制另文核定。 (二)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正科级,所需编制另文核定。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六、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保留的单位 (一) 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二) 清远市防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三) 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四)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具体实施对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市属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调整的单位 清远市污水处理中心,更名为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污水处理厂的筹建、运行、维护工作;对已经以BOT模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征收;承担全市污水处理率的统计及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的上报工作;承担市区污水提升泵房的运行管理。承担新城区雨、污水管(13米道路以上)及各雨水口的维护管理及清疏;承担市区后备水源管理维护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自理。 三、其他事项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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