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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远市农业局
释义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能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实施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涉农部门的有关工作。

(十五)指导渔业产业的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渔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的政策,管理、指导渔业科研、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鱼类病害防治、药物、渔具、种苗、饲料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

(十六)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负责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综合协调市直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中央、省和市“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起草重要会议的综合性报告及工作总结。

(三)发展计划与交流合作科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四)农村改革与新农村建设指导科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村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研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

提出主要农产品价格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建议;承担种植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八)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肥料、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发展节水农业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农机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农机事故统计;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协调农机安全生产;承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培训管理。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

提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准备和申报工作,按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及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各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渔业科

指导渔业产业的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渔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的政策;管理、指导渔业科研、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承担行政执行检查工作;负责渔船、渔港、渔政、渔监监督管理及江河增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鱼类病害防治、药物、渔具、种苗、饲料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协调水产服务体系及水产场、所、站建设。

(十三)计财科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协调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双拥、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五)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种畜禽、牧草、饲料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兼市农业局副局长)、总畜牧兽医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总农艺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清远分局)为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其编制另行核定。

六、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科学分类、整合资源、调整职能、创新机制,逐步建立起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农业现代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任务调整

(一)将市农业局机关承担的下列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肥料产品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调查取证和节水农业的具体工作;

2、农作物种子和蚕种的监督管理的前期工作;

3、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4、牧草地和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与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

1、渔业资源环境调查和监测监视;

2、水生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监控;

3、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三、改革内容

(一)保留的单位

1、清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2、清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正科级,行政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开展动物疫病诊断、疫情上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负责全市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全市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经费比照行政机关有关标准拨付。

3、清远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正科级,行政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发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按规定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依法对在农业机械作业场所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按规定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损失事故。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经费比照行政机关有关标准拨付。

4、清远市植物保护站,正科级,行政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订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审批、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植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工作,开展农药田间药效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受市农业局委托负责农药行政执法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比照行政机关有关标准拨付。

5、清远市种子站,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依法承担农作物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拟订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我市农作物新品种送省审定、登记等管理工作;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许可;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应急种子贮备和调拨工作;承担蚕种和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核管理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6、清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依照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查本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的病害流行传播情况;水生动物疫病情监测、采取予警予报、分析、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理;水生动物种苗、产品的检疫和引进隔离检疫监控;渔业资源环境监测、水质、鱼药、饲料的质量检测;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标准的宣传,释义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查任用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7、清远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检验检测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承担市级以上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检测工作;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检测;承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承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检测技术的培训。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8、清远市土壤肥料站,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委托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耕地质量建设和改造中低产田工作;开展引进改良土壤的先进技术示范工作;对农田实行地力监测;指导开展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先进的节水灌溉设备和技术示范、培训工作;受委托负责辖区内肥料考核与抽样工作,受委托负责辖区内肥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肥料试验、示范,指导开展科学施肥示范、培训工作;发展绿肥生产,开展使用有机肥宣传、培训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调整的单位

1、将清远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任务整合,划入新组建的清远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清远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挂清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牌子,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良种繁育推广工作;承担农作物高新技术及配套技术的引进、集成、示范和推广工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搜集、引进和保存、展示农业名优、珍稀品种;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3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2、清远市蚕种场,划归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管理,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蚕业科技的推广、指导、培训服务;开展蚕业产品、蚕桑副产品综合利用等工作;开展家蚕优良品种品比、繁殖、推广;承担清远市及各县(市)蚕种供应。核定事业编制数14 名,其中场长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3、将清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和清远市农机检测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整合,划入新组建的清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清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宣传,指导全市农机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组织和指导农机推广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组织和指导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指导开展农机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农机阳光工程培训。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4、将清远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水产相关工作任务和清远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工作任务整合,划入新组建的清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清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挂清远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牌子,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和指导全市渔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撰写清远地区的渔业发展战略和近期及中长期限的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水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渔业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性辅助性、技术性的支撑与保障,引进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发展保护北江优质鱼类资源。对水产的病害及灾情实行预防、预警和扑灭。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饲料、药物的质量检测以及渔业资源的普查。组织水产业和渔民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监察和信息服务、认证工作,为渔业技术推广体系、行业的发展和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5、将清远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的畜牧相关工作任务和清远市畜牧研究所、清远市清远鸡研究发展中心的相关任务整合,划入新组建的清远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清远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挂清远市畜牧研究所、清远市畜牧水产示范场牌子,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畜牧业良种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承担畜禽良种登记与生产性能测定;承担畜牧饲养环境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承担畜牧业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承担牧草地和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与保护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三)撤销的单位

1、撤销清远市鱼苗场,核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15名。

2、撤销清远市种子公司,核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20名。

3、撤销清远市种猪繁育场,核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5名。

4、撤销清远市种鸡场,核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10名。

5、撤销清远市水产良种场,核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10名。

四、其他事项

(一)建市以来,凡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以本文为准。

(二)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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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