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释义 |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2、将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燃气的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将原市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辖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城区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质量,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管理和养护工作。 (七)实施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市区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市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九)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十)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市政管理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市照明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政设施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市辖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燃气管网配套工作;负责市辖区燃气经营网点入网的审批;负责全市新建燃气企业的审批;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参与审核燃气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或经营者)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计量标准、服务质量;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设计安装事项的审批手续和监督工作。 (三)绿化管理科 负责城市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相关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实行规范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项目等审批工作。 (四)市容管理科 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垃圾的经营服务单位进行核准。 (五)法规监督科 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城市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有关的普法教育工作。 (六)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工青妇和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后所需编制另文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保留的单位 (一)清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二)清远市园林管理处,副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三)清远市路灯管理处,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协助市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整体规划、参与城市照明新建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承担编制城市照明设施近、中、远期改造计划工作及批准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清远市路灯电费核算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设施数据的统计工作;承担城市照明节能减排工作和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城市照明领域应用的专业性研究和实施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四)清远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市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城市桥梁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撤销的单位 撤销清远市燃气咨询服务中心,收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3名。 三、其他事项 (一)建市以来,凡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以本文为准。 (二)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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