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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定编审人丁制
释义

顺治五年(1648),清廷为周知天下“生民之数”(即户口),以征收丁赋,制定了编审人丁之制。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又改定为五),责成州县印官照旧例造册。以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而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免除丁赋,十六岁以上(俗称丁)起征。凡户籍有四种:军、民、匠、灶,各分上中下三等。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呈达户部。顺治十一年(1655)十一月三十日,清廷又从户部议,命各省自顺治十三年为始编审人丁地土;各省责成于布政使司,直隶责成于各道;编审时要逐里逐甲查审均平,详载所征丁赋的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项数目,造册报呈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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