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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释义

中心概况

青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座落在青田县鹤城镇塔山路101号,建筑总面积2000多平方米,其中一、二、三三层为服务大厅,三楼为“中心”管理办公室,一楼、二、三楼为窗口服务大厅。

青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2001年8月9日正式对外试运行。目前,进驻部门有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人防办、卫生局、质监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气象局、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文化局、交通运管所、民政局、电力局等24个部门。有200项行政许可、相关服务事项进驻“中心”,月均办理事项1万件左右。县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也于2005年先后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监督管理。

“中心”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县本级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企业注册、房地产登记发证等职能,面向申办对象公开办理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对我县招投标市场的集中交易。主要工作职能有六条:一是集中公开办理县级权限范围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等行政许可事项;二是集中公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三是集中公开办理“中心”常驻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四是集中公开办理房地产登记抵押发证及其它证照;五是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及政府部门现行文件(除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的咨询、查阅、释疑等事项;六是对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与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中心”遵循“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按照新型行政许可运作模式,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制定了较为系统的运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推行窗口即办服务、限时承诺服务、并联许可服务、免费代理服务,真正做到“进一门办事,按规范办成,按承诺办结”,“中心”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并与县各有关部门及其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确保“中心”的规范化运作,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职责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中共丽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发〔2001〕43号、丽编委〔2002〕47号)文件精神,制定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

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是青田县人民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代表县政府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订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为各类经济组织及城乡居民提供审批办证服务,并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三)负责对各窗口办理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召集并主持重大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协调联办单位共同审办,并实行跟踪服务;受委托组织协调有争议的审批事项;

(四)督促检查各窗口的审批办证工作,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五)负责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好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及行政管理、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等日常事务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软件操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全程代理制工作以及有关服务窗口的工作;

(八)承担县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审批中心日常事务和政务工作,负责中心政工、党务、人事、工资、福利、财务、财产、文秘、档案、后勤、接待、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卫生、安全保卫等事务。

(二)业务督查科

负责协调全程办事代理和窗口审批办证业务,做好全程办事代理、联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参与审批中心服务内容、办事程序、运行制度的修订完善和解释工作;负责中心的网络安全管理;负责和管理审批中心的咨询服务;做好统计及数字资料的备份等工作。

负责审批办证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收退件的认定复核和办结时间的查验工作;督促检查中心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和抽查工作;负责接受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落实反馈工作。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关于建立青田县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青委[2001]2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办事节奏,改善投资环境,真正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机设置

“中心”属县政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单位。“中心”管理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内设办公室。“中心”管理机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经全面考核后调入。

二、“中心”的成员单位及组成

“中心”成员由计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土管局、工商局、卫生局、供电局、司法局、交通局、文化局、计生委、林业局、水电局、人防办、气象局、监察局、公开办等单位组成。

“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总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及“中心”审查后,带工资奖金到“中心”工作,关系不转,性质不变,并做到相对固定,定期交流,原则上一定一年。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原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领导和管理。

三、“中心”的工作职责

1、办理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需审批、核发的文件、证、照。

2、办理建设项目受理的土地、建筑、供电、供水、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审批。

3、办理企业和城乡居民群众的有关证照。

4、受理各类税收及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资料发放等事项。

四、“中心”的管理权限

1、“中心”各窗口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中心”领导。“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现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成员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并及时更换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临时顶岗换人和特殊情况调动的,事先须征得“中心”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期满后,由“中心”出具鉴定,送派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各部门今后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调整工资、评定职称或晋升职级时,要优先考虑工作积极、服务优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县级机构改革、干部分流时,要优先安排好窗口工作人员。

2、“中心”有权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审办重大事项,有权召集并主持联审会。有关单位领导必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在意见严重分歧时,“中心”可以进行裁决,对无故缺度的,应视同同意并无条件盖章,承担相应的职责。

3、根据“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进入“中心”办理,各部门应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审批权限。凡进入“中心”的单位,本单位不再另设窗口,在“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

4、各部门对进“中心”的办理事项应建立有关制度,按照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5、“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考核。

五、“中心”的工作要求及运作方式

“中心”的总体工作要求是:优质服务、高效办事、依法行政、群众满意。

运作方式: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

“中心”实行“五制”办理,即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具体另行发文)。

建立县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是学习“三个代表”最具体的实际行动,是公开公正办事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从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支持“中心”的各项工作,保证“中心”的有序运转;对措施不实,落实不力,拖延时间或顶着不办的,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县纪委、督查室、公开办要经常到“中心”了解情况。对工作好的窗口单位进行表彰,对阻碍“中心”运转的重大事件或违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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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