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工作部署;组织对全市农村改革、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行督查考核;综合协调全市涉农部门的工作;统计汇总、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相关数据和资料;参与涉农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参与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九)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十)拟订全市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农业科研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建议;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 拟订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承担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指导、监督全市农业机械管理。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督查督办、提案和议案办复、对外联络和接待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四)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拟订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负责委机关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综合调研和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指导、协调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参与拟订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组织和指导各类农业展会及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及相关工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有关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挂农业保险处、农业资源区划处牌子)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发展节水农业;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九)科教处(挂生态农业处牌子)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拟订全市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对外合作处 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农产品进出口的调研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承担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农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农业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产业化处(挂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调度和分析;扶持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监测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拟订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扶贫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承担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农村工作处 参与拟订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农村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参与对涉农部门和区市的目标绩效考核;承担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总结和宣传推广全市农村工作典型经验;负责统计汇总、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相关数据和资料。 (十三)县域经济工作处 参与拟订全市县域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对全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评价及考核工作;承担“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相关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人员编制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0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总农艺师1名,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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